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水文地质人员要对全矿水害类型进行分析,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从技术上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2、根据水害类型,提出矿井防治水工程的修筑情况,监督各项防治水工程按设计施工,并有组织验收。
3、及时编制水文地质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水害通知单、停掘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周分析、月总结、月隐患排查分析季末年底总结等各种水文地质资料。
4、完善各种水文地质图纸、台帐、卡片等工作,严格审核签字,严把技术关、责任关。
5、加强防治水知识学习,努力学习防治水新知识,推广新技术。
6、坚持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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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在防治水领导组机构的领导下,防治水办公室组织进行隐患排查、控制和治理。
2、水害隐患排查根据矿生产衔接计划,年度进行隐患排查,季度进行隐患排查,月度进行隐患排查。
3、年度、季度、月的隐患排查要分别针对矿井、采区、工作面进行排查,并进行隐患的认定,重大隐患的治理由矿或公司解决,一般隐患由区科、队组解决。
4、水害隐患排查例会由防治水领导组组织,每月召开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例会,研究解决水害隐患的治理情况。检查地面和井下防治水工程以及各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隐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5、水文地质人员做好隐患排查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经队组进行落实整改,对逾期末整改的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并与防治水绩效考核挂钩,进行处罚。
6、深入现场,对发现不明水源,要及时化验,并汇报防治水工作领导组,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7、在全矿加强防治水工程、设施、设备的检查,提高全员的防治水意识,确保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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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凡违反公司《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1、对没进行打钻就进行掘进的队组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视情况处罚500元,对责任队组队长处罚500元,对安全员、瓦斯员各处罚200元。
2、对没按防治水科要求的钻孔数量进行施工而擅自掘进的队组,少一个孔处罚责任人500元/孔,责任队组500元/孔,安全员、瓦斯员100元/孔。
3、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事故追查,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责任单位队长500元,安全员、瓦斯员各处以200元罚款。
4、对队组在20米安全煤柱超掘的每米处罚责任人100元/米,责任队组500元/米,安全员、瓦斯员各处罚100元/次,超掘5米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5、打钻后,打钻记录表要及时送交防治水科,如队组没有及时提交,每出现一次处罚队组200元。如果因资料没及时提供,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时,处罚队组500元。
6、资料送交防治水科,防治水科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如发现有异常,安排队组重新打钻,队组末进行打钻,处罚队组500元,如果因未打钻,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时,处罚队组1000元。
7、队组资料管理要齐全,每次打钻的原始资料要保存完好,且由专人负责。地质科要对队组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记录不全、或台帐管理不完善,发现一次处罚队组200元。
8、钻探设备牌板管理要到位,如发现钻探设备未上架,乱堆乱放,牌板不到位,未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队组责任人200元,队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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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掘工作面遇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采空区、井巷、小窑、古空区时; 2、接近有可能出水的钻孔时;
3、接近可能同河流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煤层风氧化带时; 4、采掘工作面上部有采空积水,且间距小于下层煤冒落裂隙带高度或有出水危险时;
5、接近或将穿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时; 6、在带压区域揭露大中型断层、陷落柱、应力集中区前; 7、接近其它可能的出水区域时。 8、打开防水煤柱放水时;
9、接近水的灌浆区时,经探水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二、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上标明积水区范围、积水量、最低点标高等,由积水区边界外推60米作为积水警戒线,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岩巷20米煤巷3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并在确认积水已被基本放完后,或涌水量得到有效控制、涌水情况清楚并采取必要措施后才继续掘进。
三、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陷落柱时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附录八计算留设安全煤柱,进行超前探放。
四、探放水钻孔的布设根据《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来确定。 五、探放水设计由地质科编制,探放水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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