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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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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建房[2017]215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29 【实施日期】201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 1 / 2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

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二)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务。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线上、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或相关服务。

(三)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四)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审贷管理,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要严格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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