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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程序和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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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程序和补偿项目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补偿。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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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获批前)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4)发布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征地调查(在征地获批前)

(1)调查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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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内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3)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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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5、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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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7、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8、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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