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何规定?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我单位职工调往外地工作,并已在当地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具体内容如下:
职工姓名: 本人身份证号: 转账金额: 转出单位名称: 转出单位公积金账号: 转出职工公积金账号: 转账收款单位名称: 转账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单位代码:
转入单位名称: 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 转入职工公积金账号:
单位意见:(单位公章) 中心归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下载地址:便民服务-表格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询证函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报盘说明
为方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系统接受单位通过报盘修改职工信息,具体格式请登陆我中心网站(http://www.cczfgjj.gov.cn),“便民服务”栏目里的“表格下载”子栏目,下载相应的报盘格式进行报盘。
报盘内容包括: 批量报盘格式说明 转移报盘格式
修改个人汇缴额报盘格式 新旧账号关系对照报盘格式 提取登记报盘格式 年度基数变更报盘格式 基数变更报盘格式 个人开户报盘格式 个人单独汇缴报盘格式 个人变更预登记报盘格式 补缴审核报盘格式 比例变更报盘格式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长公积金管字[2009]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的实际需求,特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租赁房屋证明》,租赁房屋所在社区认证后,交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条 中心审核、备案后,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可到中心或中心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窗口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支付凭证; 4、《租赁房屋证明》。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租赁房屋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季租赁房屋实际发生额度。
第五条 《租赁房屋证明》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期满后继续提取的,应重新申请。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城镇务工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
城镇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租住房屋、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1、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一次性付款购房,购房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一次性付款购房,必须在获取产权证后一整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一整年就不能提取了。
为什么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根据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不论是目前需要解决住房的居住困难户,或是今后需要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都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长期的储蓄积累,使职工家庭逐步提高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对于已有住房的职工来讲,即使以后不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到退休时,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还给职工本人,职工可作为退休金的补充,以安度晚年。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在职职工都要参加。
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1)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填报《住房公积金建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需要带以下材料:企业自然情况,与身份证相符的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名细表,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等。 (2)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3)到受委托银行窗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
有条件的单位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提高缴存比例。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最高均不能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如何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我市统计工资总额口径如下: 企业职工工资按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的六个部分综合计算。 行政机关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人员包括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工资、职务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护、教龄津贴)等。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计算上年度月工资收入时还应包括综合补贴、其他补贴和目标管理奖。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何时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多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由哪几部分组成?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字 [2001] 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08〕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城镇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租住房屋及符合第(五)、(九)项提取条件的。 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及同一户籍内的子女、父母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提取应在偿还贷款行为发生两个月后申请,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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