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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洒水,加以覆盖。 4.1.5 控制粉尘污染
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按规定进行地面硬化。进一步强化商品混凝土的使用,严格控制砂、石、水泥的使用,最大限度的减少粉尘污染。风速六级以上天气应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禁止从建筑内向外抛扬垃圾。
深基坑开挖应选择合理的土石方存放位置,对施工现场的原土、回填土采取防尘网进行覆盖,有效防止扬尘。充分利用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定期对表层进行雾化喷水,遇干旱天气和大风天气,应随时喷水防止扬尘。 4.1.6 控制大气污染
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对大气的污染,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4.1.7 清运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的处理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控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确保清运到规定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垃圾。
4.1.8 在施工现场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刷设施,运输车辆在驶出现场时要彻底清理车轮、车体,保持出场车辆清洁,运输散装货物必须覆盖,不得遗撒,避免行驶途中污染道路。 4.2 洒水清扫要求
4.2.1 洒水清扫作业由项目部安排专人负责并建立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生产施工所属区域和施工道路的道路清扫工作,根据需要购置或改装专用洒水车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清扫作业进行管理。
4.2.2 道路清扫前,要检查现场情况,包括车辆运行情况、有无闲杂人员等。作业人员应先确定作业区域,在清扫区域的两端分别用警戒绳和可移动护栏进行双层隔离(警戒绳在外,护栏在内)。警戒绳与护栏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米,两端护栏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0-50米之间,并在护栏之间、靠道路中心线上“一”字形摆放反光锥体(每5米一个),形成一个隔离区,隔离区的宽度不能超过道路宽度的一半。(附隔离区域示意图)沿车辆逆行方向清扫,在清扫区域前20米设置警示牌,在作业区两端各设一名人员进行监护、疏导车辆。
4.2.3 对施工作业现场清扫时,清扫作业和施工作业不能交叉进行,应根据施工现场作业情况,及时协调,确定清扫区域和清扫顺序,清扫时应设立警戒绳等安全警示标志、并指定专人进行监护,协调疏导车辆、机械、设备。
4.2.4 洒水标准一般要求:对施工道路每天实行定期全天候制度,定期洒水每天洒水2-4次,并根据施工道路扬尘情况进行不定期洒水抑尘。对道路清扫实行早、中、晚三次清扫,洒水、清扫时间可根据施工现场和施工道路实际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在施工现场,根据现场施工需要进行洒水、清扫,但每天不得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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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其他方面大气污染防治
4.3.1 办公室应每个季度对空调使用进行检查,为防止及减少氟利昂的泄漏。
4.4.2 驾驶员应对车辆定期保养,加油时用无铅汽油,并注意改进驾驶习惯,减少车辆废气污染。 4.4.3 对于施工生产过程及废气治理过程发生的紧急情况,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 4.4.4 安全科负责联系外界监测单位对所有粉尘排放的定期监测与记录,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部施工的粉尘排放应每年进行排放情况检测,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发现超标应马上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4.4.5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对项目部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18页,共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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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GDAZ/QES-ZD006-2011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噪声污染防治的控制措施及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日照港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生产过程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3 职责和权限 3.1 安全科
负责本公司噪声污染防治的归口管理,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负责国家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要求的组织实施。 3.2 项目部
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噪声污染的控制。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1.1 安全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规要求制定噪声控制措施,各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噪声控制措施。
4.1.2 项目部严格控制噪声的产生,不应无故甩打模板或乱吹哨,应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4.1.3 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应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
4.1.4 项目部应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如合理选择机械设备、基础减震、封闭隔声等; 4.1.5 安全科确定适用建筑施工机械的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 4.2 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4.2.1 依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各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中心应每年进行一次噪声监测,噪声监测可委托外界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安全科负责联系外界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保管《监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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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基于对员工和地区居民的考虑,将噪声监测时间、法规要求标准规定如下表:
主要噪声源 各种打桩机等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混凝土、振捣棒、电锯等 吊车、升降机等 4.3 噪声卫生标准
公司规定:如果工作环境的噪声超过80dB(A),须适当减少工作时数,并配备耳塞进行防护;工作场所噪声超过115 dB(A)时不能再继续进行作业,应马上采取降噪措施进行整改。
噪声限制 昼间 85 75 70 65 夜间 禁止施工 55 55 55 注:本标准值为户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场界外1米。 第20页,共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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