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对于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32条 处置完成后资产管理部应当及时注销相关资产的卡片、台帐。财务部应对已销固定资产及时取得销售发票和有关税、费票据,记录和报告固定资产的销售情况,防止出现资产已处置而固定资产账面未注销的情形,同时要对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进行资金管理和监控。
第33条 固定资产捐赠是无偿产权转让,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资产管理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注明处置方式为捐赠后报财务主管、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审批后方可办理捐赠手续。
第34条 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捐赠手续,必须取得固定资产捐赠接收方的相关接收凭证,并作为财务部账务处理的凭证。财务部在处理捐赠固定资产账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第7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35条 为确保公司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36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8)。经资产管理主管审批后,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传达盘点计划,进行人员的安排,发放盘点表,提前做好盘点的各方面准备。
第37条 在实地盘点时,应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会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人员共同参与,进行盘点。
第38条 盘点结果和差异应由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会计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3方签字确认。固定资产盘点表分别由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归档保存。
第39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盘盈和盘亏,应由资产管理部分析差异原因,及时形成处理建议,落实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处理审批表》并上报资产管理主管、财务主管、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40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对属于建设项目的,应冲减工程成本。
第41条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对属于建设项目的,应计入工程成本。 第42条 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填制或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财务部负责更改固定资产相关账务。
第8章 附则
第43条 本制度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44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废除等工作。
附件1:《固定资产需求统计表》
固定资产需求统计表
部门: 序号 合计
编制人员: 名称 申报日期: 数量
预算 审核人员: 表格编号: 用途 MQR/1000-FM-AM-001
备注 注:备注可注明需要时间,紧急程度,所附说明清单等。
附件2:《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表
部门 合计
名称 数量 预算
审核人员: 表格编号: 用途 MQR/1000-FM-AM-002
备注 编制人员:
附件3:《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单》
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资产项目 所附材料 部门主管 签字: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主管 签字: 年 月 日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表格编号: 经办人 金额 用途 MQR/1000-FM-AM-003 备注 财务主管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副总 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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