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学年素质拓展总学分达到2个学分者即可获得基本分60分。 ②学年素质拓展总学分未达到2个学分者,基本分计算方式为:
基本分=(实际学分/2)×60。
(2)附加分(40分)
①学生学年素质拓展总学分高于2个学分的:班级素质拓展学分全班排名前10%同学的平均学分为x(x=2时,取2.01),某同学的实际学分为y,则该同学素质拓展附加分a=[(y-2)/(x-2)]×40(a大于40分时,取40分)。
②学年素质拓展总学分不高于2个学分者,附加分为零。 3.第四学年素质拓展积分以前七学期的平均积分计算。
第三章 测评程序及实施办法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组和工作组,领导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负责综合测评工作的指导及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负责综合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综合测评工作以行政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组,成员由辅导员和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8—12人(学生干部不少于1/3)组成。
第十一条 测评组计算出每名学生的日常表现积分、学业成绩积分和素质拓展积分以及总积分,并分别标出学业成绩积分名次和总积分名次,同时按照总积分名次顺序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览表》,报学院审核后在班级公示,综合测评结果由学院统一汇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回原班级参加第一学年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 如正常办理休学手续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可参加复学后所在班级的综合测评。如因自身原因没修满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年限里不参加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毕业学年在3月份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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