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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不同会计处理比较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6 1:24:3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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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和视同销售的衔接:

以上行为中,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才视同销售,所以,你买了面、油,用于职工食堂,是不用视同销售的。你用仓库里购入的钢材盖楼,也不用视同销售。但是,国家为避免你既没有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又在进项抵扣,所以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

至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以上五种行为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公允价值)确定办法: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 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会计核算问题(分别几种行为举例)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销项税问题。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很多人认为,应当按照成本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你想一下,如果那样处理,从招待费、广告费等计提基数,到企业所得税汇缴表的填报,会多么的麻烦和吃亏呀。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分配; 借: 应付股利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二、营业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比增值税小多了,在此,你也就明白了为什么房地产拿着房产投资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

视同销售的营业额确定办法:

(1)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2)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会计核算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的建筑业营业税5%的不动产营业税)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在建工程等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货物问题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可以看到,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范围大大超过了两大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范围。 会计处理问题

增值税、营业税视同销售,前面已经做出会计处理,对于其他事项处理如下: (1)偿债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具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 借:库存商品等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具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计量 借: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 库存商品

以下,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但是,会计处理不做收入: (3)赞助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缴税费 库存商品 (4)集资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5)广告

借:销售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6)样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总之,会计上不做收入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税法上要视同收入填入附表一(1)。会计上做收入,税法也视同的,就好办啦,一致呀。对于捐赠,我认为会计上做收入,有人反对,请大家指教。至于执行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朋友,肯定不一样,在此,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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