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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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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概述 (一)教育法律的涵义

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的特征

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 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教育方针:“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权:”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 (6)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 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 三、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可以分为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人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销。内容和范围由其成立宗旨和义务范围决定的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三种:

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四、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征

①法律责任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②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 ④法律责任由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3.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通常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做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教育活动中,有可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况包括: ①、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尤其是义务教育经费的; ②、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④、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⑦、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3.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无过错即无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 (2)过错推定原则

加害人就其所致的侵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幻灯片14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幻灯片15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担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幻灯片16

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幻灯片17

学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性质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以学校为行政主体,以教职工和学生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一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以学校为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教育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学校的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1条) 幻灯片18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学校法人的特点: ①公益性

? 学校法人是非营利性组织 ? 《教育法》第25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

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教育法》第8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幻灯片19

②办学自主性。

自主办学是学校依法享有的为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政府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赋予学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 ③财产独立性

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 幻灯片20 [案例]

刘立民与赵淑华于1987年登记结婚。1993年12月双方在沈阳开办一所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刘立民。1995年9月,赵淑华因感情问题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经委托评估,该学校的房产、汽车等校产价值近200万元,并有20万元学校经费在刘立民处。双方对学校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有争议,未能达成协议。一、二审法院审理后,都将学校财产(包括学校房产与汽车等动产)及20万元经费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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