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术委员会完成了对IASC 2000的评估,并发布了《对IASC准则的评估报告》,建议IOSCO的成员将IASC2000适用于跨国发行与上市的企业。与此同时,IOSCO主席委员会在其2000年悉尼年会上通过了《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正式采纳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向其会员推荐使用IASC2000。从2005年1月1日起,欧盟、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已要求本国上市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核算和披露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已日益成为各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门槛”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所必须掌握的工具。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加会计方面的国际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推动国内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协调。1997年,我国加入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察员。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我国推选专人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后,曾参加国际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发表意见;同时还以各种方式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各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了建立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3年,我国财政部完成了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重大换届改组,正式启动新会计准则的建设工作。改组后的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共有委员22人,财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楼继伟担任委员会主席,财政部部长助理王军担任秘书长。会计准则委员会还聘请了来自会计理论界、会计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会计职业团体、证券交易所和企业界的160名咨询专家。2003年、2004年,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们分别主持了20余项会计准则研究课题,研究基本准则和多项具体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形成了数百万字的研究报告。
2005年,新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入提速阶段。先后修订了17个原有会计准则,制定了21个新的会计准则,并先后分五次向业内发布征求意见稿。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综合各方回馈和修订,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这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在综合考虑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后做出的又一次重大会计改革,在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乎涵盖了现行所有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影响广泛,规范性强,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方面的许多空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 [8]进一步统一了会计原则,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对我国社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经济生活和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必将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9] (3)WTO
2001 年12 月11 日,我国正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当前,我国主要是通过作出特别承诺来推进证券业的对外开放和监管合作与协调的。
根据我国公布的《中国加入 WTO 的议定书》的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有关证券业开放特别承诺的主要内容为:①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②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我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③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④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目前,上述承诺已经全部得到兑现。2002年12月20日,我国首家合资证券公司—华欧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1月12日,我国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5月15日,我国首家由外资实现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诺德基金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10]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按照已批准设立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31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15家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权已达49%。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特别会员,分别有41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我国还积极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活动,推进证券冲突法和实体法的统一与趋同,从而为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奠定坚实的基础。 [11] 注释:
作者简介:邱永红,男,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现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任法律部副总监;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籍贯为湖南省涟源市。
[1]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境内外股东申请新设,也可以由内资证券公司变更而成。二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包括A 股和B 股等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