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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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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诊疗常规、护理规范等;

(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收到首次鉴定报告后,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综合本案的客观证据,结合医学科学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对鉴定报告发表针对性意见。

第六章 赔偿项目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条确定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康复费等其他后续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

(二)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除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以外,对于个人收入有纳税记录的,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目前上海地区的标准为20元/天。

(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也可以请求法院酌定。

(六)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可主张。

(十二)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三)律师费;

(十四)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注: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第七章 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关程序说明

第三十条 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第三十一条 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第三十二条 尸体解剖程序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三十三条 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是为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借鉴和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8.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3.护士条例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1.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2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4.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2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6.处方管理办法 27.消毒管理办法 2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0.医院工作制度 3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3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3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5.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36.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7.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9.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4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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