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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依据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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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2)《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2、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3、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违规载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违规载客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4、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5、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6、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 机械 法律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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