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十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审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自领取驾驶证之日起,须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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