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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证券法(中篇)-25、26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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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部分(中篇)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考点1: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重点)(P247)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普通股的一般条件,适用于上市公司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债。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未要求达到某一具体数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7.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注意:“累计值÷年均值”)8.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的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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