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对应购买的信托单位数额和类型为本合同第25条载明的数额和类型。
4.2 信托资金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募集账户。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递增份数的,受托人有权将不足递增份数的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给委托人。
5. 信托计划的成立及后续募集
5.1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3年7月8日成立。
5.2 本信托计划本期(第四期)募集完成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1) 交易文件及其项下已合法设立的各担保权利持续有效;
(2) 除华融信托外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他方未存在违约的情形或该等违约情
形已经受托人书面豁免;
(3) 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5.3 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募集的完成条件以当期募集的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
准。
5.4 信托计划成立日(即首期募集完成日)以及后续各募集完成日的具体日期,
以受托人在其网站(www.huarongtrust.com.cn)上发布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5.5 如果信托计划本期推介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本合同第5.2条约定
的募集完成前提条件未能满足,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本期募集,受托人应于本期推介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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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如果本期及后续各期募集的推介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由于没有达
到该期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该期募集完成条件、项目出现变化或其他严重影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该期募集,受托人应于该期推介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7 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自相应募集期的募集完成日(含该日)
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该日)至该期募集完成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相应的受益人享有,由受托人在该募集完成日后第一次向对应的受益人分配时一并划转至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6. 信托计划期限
6.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
含该日)止的期间。
6.2 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计,至
本信托计划运行24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若信托计划预定到期日为季末(即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含)至该月最后一日(含))或中国法定节假日,经融资方书面申请且受托人同意,则信托计划预定到期日可相应延续至下一个季度首月月初前3个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前3个工作日中的任一日。其中,本期募集的各类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如下:
(1) J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
至本信托计划运行6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2) K类信托受益权(包括K1类、K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
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12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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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类信托受益权(包括L1类、L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
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18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4) M类信托受益权(包括M1类、M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
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24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6.3 如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全部款
项的,则本信托计划自预定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进入延长期,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延续至受托人收回交易文件项下全部应收款项之日(不含该日)止。若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交易文件项下全部款项、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或终止交易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6.4 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应以在受托人
公司网站(www.huarongtrust.com.cn)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有效通知)。
7.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7.1 信托财产的管理
7.1.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
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7.1.2 受托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事务委托给第三人管理。
7.1.3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项目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7.2 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7.2.1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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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受托人应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
(1) 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计划资金按照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
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下称“《信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陕西秦宇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秦宇集团”)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为融资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融资方、秦宇集团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
(2) 融资方股东刘海平以其持有融资方100%股权向受托人提供股权质押
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质第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进行约定;
(3) 府谷县祥荣煤矿有限公司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
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1号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4) 府谷县亿源煤矿有限公司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
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2号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5) 融资方股东刘海平及其配偶张贵清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3号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6) 杨东及其配偶刘巧林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
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4号的《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7) 融资方承诺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后,将以府
谷县金宏湾煤矿采矿权为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抵第1号的《抵押合同》进行约定;
(8) 为保障信托计划项下融资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资金,融资方于监
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由受托人、监管银行对信托资金的使用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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