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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0613(2)西安建工忠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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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工忠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市场营销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市场营销激励机制的落地,依据集团《市场营销激励管理办法》(西建工发〔2016〕91号),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公司市场营销费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 导和有效实施,将营销费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市场营销激励管理办法》框架下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市场营销费用计取原则

第三条 市场营销费用的构成:

市场营销费用是指从项目(不包括公司内部二次分配的项目)信息获取、商务谈判、合同性文件签订,直至项目现场交底、产品到场、项目开始正常作业的项目营销全过程中, 所产生的市场营销费用。

市场营销费用原则上不包括项目投标过程中的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制作竞争性投标文件等,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费用。如果项目合作方承担此项费用,则 在营销费用中按实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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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场营销费用原则上来源于生产成本,具体如 下: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来源于项目工程款; (二)开发投资类项目:来源于项目收益/投资款; (三)土地开发类项目:来源于项目投资收益; (四)代建类项目:来源于项目代建费。 (五)融资类:来源于融资成本节约部分。

市场营销费用按相应比例发放。当项目满足授予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项目公司成立、正式进入现场施工等条件的,即认定为符合营销费用支付条件。

第五条 市场营销费用计取额度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对于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正式招投标程序,组织公开招标,公司及所属公司参与并中标的项目,按照表1进行承揽项目营销费用计提系数的确定。

表 1 工程施工类项目承揽营销费用计提系数参考表

投资目标编 投资目标制依据 下浮百分 比 Y(%) 执行项目所 Y≤1 在地政策文 1<Y≤2 件、清单、2<Y≤3 定 额及取费文 件,… 材料价参 考当地颁布 的同期信息 15<Y 价 中标价 X(亿元) X≤1 1<X≤3 3<X≤5 5<X≤7 7<X≤9 9<X 2.0% 1.9% 1.9% 1.8% 1.8% 1.7% 1.8% 1.7% 1.6% 1.7% 1.6% 1.5% 1.6% 1.5% 1.4% 1.5% 1.4% 1.3% 以此类推,最低不低于 0.5% 0.5% (二)开发投资类:根据开发项目的不同类型计取营销 费用,具体计取标准按照表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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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开发投资类项目营销费用计提系数参考表

项目类别 公开招拍挂 合作开发 股权收购 棚户区改造 代建 2 万元/亩或者施工总费用的0.3% 总代建费用的1% 营销费用标准 归属公司权益部分的实际土地获取成本的 0.1% 归属公司权益部分的实际土地获取成本的 0.3% 备注 (1)对于以起拍价获得土地的,按归属公司权益部分的实际土地获取成本的 0.5%计提。 (2)对于土地获取价格 低于周边同业态、开发强 度的,同开发强度的, 按 归属公司权益部分的实 际土地获取节约成本的 8%计提。 (三)融资类:融资类项目营销费用以公司年度融资成本指标控制线和央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参考,按实际获得资金的成本节约部分为基数进行计提,计提标准按照表3确定。

表 3 融资类项目营销费用计提系数参考表

序号 1 2 计提标准 低于公司指标控制线 低于人行同期基准利率 计提系数 成本节约部分的 5% 成本节约部分的 7% 第六条 对于特殊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营 销费用计取水平。

第七条 营销费用的提取以项目现场交底、产品到场或 项目开始正常作业为节点,根据项目类型核算并支付。

(一)对于支付风险较小的政府财政类项目、具有工程 款支付保函或政府支付回购等保障措施的项目,或项目不存 在可预见的回款风险,以资产进行支付担保抵押的情况,即 项目具备完善的支付或回款措施,合同性文件签订之后,支 付核算后营销费用总额的 30%;完成项目现场交底、产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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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或项目开始正常作业后,支付营销费用至80%;剩余部分 根据合同付款进度同比例、同时间核算并支付。

(二)对于其他类型项目,完成项目现场交底、产品到 场或项目开始正常作业后,支付不低于核算后的营销费用总 额的 30%,剩余部分根据合同付款进度,同比例同时间核算 并支付。

(三)若项目造价、合同额、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则同比例调减、调增营销费用;如非不可抗力或非公司下级单位原因,出现其他影响项目实施和合同履约的重大不利事件,导致出现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合同无法履约等情况,公司有权停滞发放剩余营销费用,并保留已发营销费用的追索权。

第八条 营销费用的提取

公司在编人员营销费用的提取,以个人薪酬及奖金的形式发放;咨询服务机构及非公司人员的营销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其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并提供税务票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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