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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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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查。 255.

运送液氨和氨水的汽车槽车到达现场后,必须服从站台卸车人员的指挥,汽车押运员只负

责车上软管的连接,不准操作卸车站台的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罐区卸车人员负责管道的连接和阀门的开关操作。 256.

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

装卸过程中严禁启动车辆。 257.

液氨卸料时,应排尽管内残余气体,严禁用空气压料和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

的方法进行卸料。液氨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的惰性气体压送。 258.

液氨管线突然发生爆炸或发生大量氨气泄漏时,抢修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判别事故部位,

切断液氨、气氨来源。及时打开水喷淋系统,喷水吸收泄漏的氨气。及时报告值班长,并与相关岗位联系, 259.

储氨罐、以氨为介质的设备、氨输送管道及阀门等动火检修时、必须使用动火工作票。在

检修前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并对设备管道等用惰性气体进行充分的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检修。 260.

汽轮机在开始检修之前,应用阀门与蒸汽母管、供热管道、抽汽系统等隔断,阀门应上锁

并挂上“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还应将电动阀门的电源切断,并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疏水系统应可靠地隔绝。 261.

没有得到运行班长(值长或机组长)许可时,严禁进入电缆沟、疏水沟、下水道和井下等处

工作。在开始工作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这些地点是否安全,通风是否良好,并检查有无可燃气存在(应用小动物、仪器或矿灯检查,不准用明火检查)。当发生危险时,应防止不当施救。 262.

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时,必须在周围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工作现场不应少于2人,地

面上应有一人担任监护。进入沟道或井下的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应绑在地面牢固物体上,由监护人进行监视。如果工作人员需要撤离,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 263.

不停机进行汽、水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有关生产领导批准和运行人员的许可(工作票和

动火票),并应在检修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悉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264.

严禁用口尝和正对瓶口用鼻嗅的方法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应用手在容器上方轻轻扇动,

在稍远的地方嗅发散出来的气味。 265.

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严禁用口含玻璃管吸

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266. 凡有毒性、易燃、致癌或有爆炸性的药品不准放在化验室的架子上,应储放在隔离的房间

和保险柜内,或远离厂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易爆物品、剧毒药品的保险柜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2人保管。使用和报废这类药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267.

在制氢系统和发电机氢冷却系统上取样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值班运行人员的同意,并应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68.

从事酸碱等工作时应带防护眼镜(面罩)。当浓酸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

清水冲洗,再用0.5%的碳酸氢钠溶液清洗。当强碱溅到眼睛内或皮肤上时,应迅速用大量的清水冲洗,再用2%的稀硼酸溶液清洗眼睛或用1%的醋酸清洗皮肤。经过上述紧急处理后,应立即就医治疗。当浓酸溅到衣服上时,应先用水冲洗,再用2%稀碱液中和,最后再用水清洗。 269. 进行。 270.

氯瓶应涂有暗绿色“液氯”字样的明显标志。严禁将氯瓶放在烈日下曝晒和用明火烤。应氯气室屋顶,应设有足够的淋水设施(水门应装在室外)和排气风扇。加液氯工作应由2人

采用淋水法增加氯气挥发量,但水温不宜过高,严禁用沸水浇氯瓶安全阀。 271. 腐蚀。 272.

受氯气轻微中毒仍能行动者,应立即离开现场,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应用10%氨水检查储氯设备有无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处理,漏氯处不应与水接触,防止

法救护;中毒较重者应吸氧气;如已昏迷者,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法,并通知医务人员急救。 273. 排放。 274. 275.

化学车间加药间、酸碱库内应有冲洗水,同时设置必要的淋浴喷头和洗眼装置。 进行酸碱系统检修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穿防酸碱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化学车间酸库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所有酸溶液箱、罐的排气必须经过酸雾吸收装置进行

呼吸器等必要安全劳动保护用品。 276.

酸系统发生泄漏缺陷需进行检修时,如需动火作业,应先在动火区域或设备内部检测氢气

浓度,防止因氢气聚集发生燃烧和爆炸。 277.

采用电解悔水或食盐水制取次氯酸钠的系统,必须保证车间内通风良好,次氯酸钠储罐必

须设置必要的排氢装置,防止氢气在储罐内聚集。 278. 279.

电解制氯间内必须设置“严禁烟火”、“当心中毒”、“当心腐蚀”等安全警示标志。 制氢站、发电机氢系统和其他装有氢气的设备附近,必须严禁烟火,严禁放置易爆易燃物

品,并应设“严禁烟火”的警示牌。在制氢站、发电机的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制氢站周围应设有不低于2m的围墙。 280.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制氢室和氢罐区。因工作需要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实行登记准

入制度,所有进入制氢站的人员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火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制

氢站前应先消除静电。 281.

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为

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 282.

制氢室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应用二氧化碳灭火

器灭火。 283. 284.

不准用手碰触电解槽,禁止用两只手分别接触到两个不同的电极上。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应受热,应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

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285. 换。 286.

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实现在线检测并进行定期校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置换操作,必须使用CO2, N2等不活泼气体按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置正化验。氢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其中氢气纯度不应低于96.0%,含氧量不应超过l.2%,露点温度(湿度)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为5℃时不高于-5℃,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不小于10℃时,不高于0℃,应均不低于-2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287.

从事焊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

必须按照标准DL 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中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允许工作。 288.

在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

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89.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

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90.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

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1.5m。 291.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

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宇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 292.

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

解乙炔气瓶。 293. 294. 295.

凡在离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应设置隔离区,并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防止落物伤人。

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

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296.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批次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

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 297.

在进行高处工作时,不准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

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应采取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的措施。 298.

脚手板和斜道板应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

应设1.2m高的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mm高的护板。 299.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脚手板和脚手架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应放在横

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300.

特殊型的大型脚手架、炉膛脚手架,必须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工作负责人、脚手架搭

建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0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工作钢丝绳最小直径应不小于6 mm。安全钢丝绳必须独立

于工作钢丝绳另行悬挂,其型号、规格宜与工作钢丝绳相同。 302. 303.

炉内升降平台、吊篮等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证书。 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每天使用前,应经过安全检查员核实配重和检查悬挂机构,并进行空

载运行,以确认设各处于正常状态。 304.

悬吊式脚手架和吊篮禁止使用麻绳,其所用的钢丝绳和其他绳索应作1.5倍静荷重试验;

此外吊篮还应进行动荷重试验,试验应使吊篮装载超过工作荷重10%的重量以等速升降法进行,并应作出试验记录。 305.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有关机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操

作。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306.

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吊索(钢丝绳或铁链)很牢固和稳妥地绑住,吊索(钢丝绳或铁链)

不应有打结和扭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角或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吊索受伤或打滑。 307.

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

其他工作。 308. 警告。 309.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移动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应装有音响(钟、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出

绳上切下1500mm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C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应报废。其他绳索也应遵循同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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