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先掘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十二字方针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结合本矿实际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
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缚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布置图。 第二条:采用的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通过煤碳行业标准标准化归口审查,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形式检验,并取得“MA标志准用证”。用于井下爆炸性环境中还必须通过国家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测机构的防爆检验,并取得“防爆合格证”。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并
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
第四条:为防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无法实现甲烷超
限断电等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
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五条: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
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检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h,且系统具有馈电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第六条: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
和安全技术措施,由使用单位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送相关部门。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检测人员在场。 第七条:为了防止甲烷超限断电,切断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接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为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性,严禁与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或开关。 第八条:在拆除或安装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
源线及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调试
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在回风巷中,距
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甲烷传感器距采掘面不大于10m,采区一氧化碳传感器距采区总回风巷10~15m之间的稳定风流中,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通风机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其它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应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第十一条: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
风门应设置风门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其它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应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
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友架,使分站距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隔爆兼本质安全等复合型本质安全防爆电源,应设置在采区变电所或进风巷道中,严禁设置在断电范畴内。
第十三条:为保证安全监测设备灵敏可靠,安全监控设备必须
定期调试校正,至少每月一次。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
断电和停风断电闭锁功能每7天进行一次。风速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
第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
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记录。
第十六条:井下安全监测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
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光电瓦斯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
第十七条:安装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
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光电瓦斯检测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检测员,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
第十八条:对井上的安全监控设备由生产科通一安装、调试
和维护;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由通防工区统一安装、调试和维护;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
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十九条: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
全监控设备,由所在的采掘(机电、运搬等)工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汇报。
第二十条:凡大修过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验合格后方可
下井使用。
第二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所
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报表,报矿长、总工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处罚规定
第一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无
或不完全,对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不预批准。
第二条: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监控设备,对
安全监控管理人员一次进行罚100元。
第三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不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对安
装人员一次罚款50元。
第四条:安全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时无故障闭锁功能, 对安
装人员一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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