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组织。”
这种行为虽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即赠与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房地产的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出租
房地产的出租是指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于以出租名义转让房地产之实,以逃避土地增值税的,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的抵押是指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移转占有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由于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产权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仍能对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虽然在抵押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实际上这些收入在抵押期满后是要连本带利偿还给债权人的。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只是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5.房地产的代建房
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收入是一种劳务收入,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是指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使其升值的情况。这种情况房地产虽然有增值但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国家收回、征用
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这种情况发生了房地产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也取得了一定的收入(补偿金),但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此免征土地增值税。此外,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细则》规定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申报资料
不征税收入的资料属于会计核算资料,审核事项为逻辑关系审验和收入账务处理方法认定。 资料来源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纳税人用于核算不征税收入销售款项的其他科目。如: 1.主要开发产品(工程)不征税交易明细表; 2.不征税交易行为减少商品房有关资料; 3.银行明细对账单。 (四)审核方法
1.审核发生情况。对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商品房交易,应根据税法规定的不征税范围,以交易资料为依据,分类确认不征税交易的发生情况。
2.计算不征税收入金额。在确认不征税收入金额时,应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3.关注政策变化。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合作建房2007年2月1日起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对视同销售项目的规定,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的下列两项免税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建成后自用。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于不征税销售收入,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中不反映,不属于申报事项。
七、本次清算转让收入总额的审核 (一)审核要点
1.收入总额事实方面; 2.收入总额会计方面; 3.收入总额税收方面。 (二)审核依据
1.按收入补偿形式分类计算收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0号文件规定的地区,纳税人按清算单位分别计算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2.按转让对象分类计算收入。执行省市、自治区自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的地区,根据当地报表收入分类情况,按清算单位分别计算填报。如北京是按照“转让土地收入”、“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计算填报。 (三)申报资料
1.收入总额事实方面,包括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捐赠、投资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决议、外部批文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2.收入总额会计方面,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分录以及对财务报表予以调整但未在账簿中反映的其他分录、银行进账单等信息和资料。
3.收入总额税收方面,包括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证据及三者关联性分析的自制资料,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数据资料,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资料;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并判断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形成的资料以及其他与收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审核方法
征税收入总额应根据转让收入计算的基本情况,选择下列方法确认征税收入总额。 1.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计算的征税收入总额,应以不包含不征税销售收入为基础。公式如下:
征税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2.以税务机关根据或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为基础计算的征税收入总额,应以不包含不征税销售收入为基础。公式如下: 征税收入总额=税务机关确认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3.以交易方式分项计算收入的合计数为基础,计算的征税收入总额,应以不包含不征税销售收入为基础。公式如下:
征税收入总额=按交易方式分项计算收入合计数+视同销售收入
按交易方式分项计算收入合计数包括如下事项: (1)销售货币金额。
(2)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 (3)分配股东作价金额。 (4)分配投资人作价金额。 (5)用于职工福利作价金额。 (6)用于职工奖励作价金额。 (7)对外投资金额。 (8)抵偿债务金额。 (9)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4.对征税总额按清算单位,进行分类确认。按照申报表的要求,有多项清算单位的,应按清算单位分别填制纳税申报表,分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无论是在确认收入还是在确认扣除项目的时候,应按清算单位分别确认。
八、甲公司填写的与收入项目鉴证相关的工作底稿 甲公司花园项目填写与收入项目鉴证相关的工作底稿如下:
加入讲义附件《北京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花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底稿》表3-01《房地产转让收入明细鉴证表(普通住宅)》、表3-02《房地产转让收入明细鉴证表(其他商品房)》、表3-5《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
第三讲 清算项目分摊比例类基础数据表的编制 第一节 清算项目分摊比例基础数据表的审核
一、清算项目分摊比例类工作底稿介绍
清算项目分摊比例类工作底稿2张,是中税协统一设计的范本,本讲中未增加自行设计工作底稿。其中:《本次清算项目清算成本分摊比例鉴证表(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为进行转让商品房清算鉴证时专用,《本次清算项目清算成本分摊比例鉴证表(其他项目)》为进行转让其他项目清算鉴证时专用。
二、清算项目分摊比例类工作底稿填制情况审核要点
(一)审核工作底稿所列事项是否全面填制,对漏项的应追加鉴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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