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工作底稿披露的鉴证事项在鉴证项目实际发生情况。 (三)审核数据逻辑关系的准确性。
(四)审核工作底稿中有关分摊比率确定方法是否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鉴证程序审核
审核清算项目分摊比例类工作底稿,应关注外勤人员是否执行了土增指南中第二节收入项目鉴证和第三节扣除项目鉴证规定的鉴证程序。
第二节 案说清算项目分摊比例基础数据表的编制
一、本次清算项目清算成本分摊比例鉴证表的填写
1.本次清算项目总成本分摊方法,可选择按可售面积比例分摊,也可以选择按其他方法进行分摊。
2.总建筑面积的相关数据,取自项目基本情况类基础数据表中的相关数据。
3.总成本分摊比例,按确定的本次清算项目总成本分摊方法,分别确认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分摊比例。
4.清算成本分摊比例,分别按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确认。
5.本期清算面积,为本期清算项目的建筑面积。
二、甲公司清算项目分摊比例基础数据表的编制
甲公司花园项目填写《本次清算项目清算成本分摊比例鉴证表(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如下:
加入讲义附件《北京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花园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底稿》表4《本次清算项目成本分摊比例鉴证表》。
三、分摊方法的选择问题
国税发 [2006]187号文件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关于“其他合理的方法”的具体类型,总局目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部分省市的地方税务局做出了规定。如,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南地税发[2008]221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同
一项目中既包含住宅,又包含其他类型用房的,增加‘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作为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纳税人采用以上何种分摊方法,由纳税人自行确定。”又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榕地税发[2008]10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 其房地产开发成本可采取层高系数计算分配办法”。
在当地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增加新的分摊方法的情况下,所在地的事务应请协会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增加新的分摊方法。在税务机关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事务所在鉴证的过程中,不要轻易地借鉴其他地区税务机关确定新增的分摊方法。因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仅适应于该地区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并不能跨地区适用。根据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否做出增加新的分摊方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企业、中介机构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无权对该行为进行诉讼。因此是否增加新分摊方法,不存在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事务所跨地区适应新增分摊方法,在与稽查发生纳税争议时,应认定事务所适用依据错误,不存在税务稽查违法的问题。
第四讲 扣除类基础数据表的编制 第一节 扣除类基础数据表的审核
一、扣除类工作底稿介绍
扣除类工作底稿15张,全部为通用底稿,是中税协统一设计的范本,本讲中未增加自行设计工作底稿。该15张表分别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前期工程费鉴证表》、《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基础设施费鉴证表》、《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四项成本测算鉴证表》、《支付的计入转让收入代收费用鉴证表》、《利息支出鉴证表》、《房地产开发费用鉴证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鉴证表》、《其他扣除项目鉴证表》、《扣除项目汇总鉴证表》、《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开发项目共同成本鉴证表》。
二、扣除类工作底稿填制情况审核要点
(一)审核工作底稿所列事项是否全面填制,对漏项的应追加鉴证程序。 (二)审核工作底稿披露的鉴证事项在鉴证项目实际发生情况。 (三)审核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鉴证情况。 (四)审核相关成本合同所记载金额与会计账面确认成本金额差异情况。
三、鉴证程序审核
审核扣除类工作底稿,应关注外勤人员是否执行了土增指南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鉴证程序。下面介绍土增指南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扣除类情况鉴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证调查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应特殊关注:
(一)根据扣除项目有关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控要素,是否存在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有效性。 (二)调查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三)综合设计和运行的评价,对销售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做出总体评价。 (四)评估扣除项目有关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风险,判断是否存在重大漏洞。
(五)调查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企业内部控制调查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扣除项目,应特殊关注:
(一)审核各具体扣除项目发生的真实性、会计记录的完整性、金额和其他数据的恰当性、所属期间的正确性、确认内容的正确性、计价和分摊的准确性,根据各具体扣除项目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 (二)应重点审核金额较大的成本费用,调取工作底稿或查看原始凭证,确定发票、付款方式、内部报销审核记录等情况,确认成本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三)参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验证四项开发成本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单项开发的项目,按扣除项目总金额确认本次清算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 (五)成片开发的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并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或开发成本,是否已经剔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付金额。
(六)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七)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八)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
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
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 (九)根据收款方的性质、支付款项的内容,确定收到票据的类别:
1、如果对方单位是经营性企业(建筑公司、设计院、运输队、材料供货商、监理公司),就必须提供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行政机关(房屋土地局、规划局等)或政府行政管理机构(质检站、测绘站、消防局、市容管理等),应提供行政事业性收据;
3、如果是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要有证明该项费用发生的书面凭证(合同协议、收据),应具备对方单位或个人签章要件;
4、对于其他的白条和收据不能作为确定支出及扣除项目的凭证。
(十)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十一)计算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采用上述的可售面积百分比法,也可以采用单位成本法。具体公式如下: 1、可售面积百分比法
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已售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 2、单位成本法
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已售建筑面积×(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可售总建筑面积) (十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扣除项目金额,审核时应特殊关注:
1、清算后与清算前的有关开发成本总额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所发生变化的金额可以作为期间费用处理的,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清算后与清算前的有关成本总额发生了较大变化,影响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变动的,应考虑重新启动清算程序,变更原清算结果。
(十三)鉴证清算项目的扣除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有关鉴证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前期工程费鉴证表》,《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基础设施费鉴证表》,《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开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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