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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鉴证工作底稿填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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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足清算条件之日为清算截止时间。

(二)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为清算的起始时间。

(三)应对清算期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进行鉴证。

(四)鉴证清算期间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项目基本情况鉴证表》。 第十三条 根据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鉴证分期开发项目各期清算方式的一致性,应特殊关注:

(一)各期转让收入、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方法是否一致。 (二)正确划分核定征收清算项目与查账征收项目的收入、成本界限。

(三)鉴证分期开发项目的各期清算方式是否保持一致,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调查表》。

第十四条 根据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鉴证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情况,应特殊关注: (一)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转让收入、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方法是否一致。 (二)正确划分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的收入、成本界限。

(三)鉴证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划分情况,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普通住宅判定表》、《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鉴证表》和《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 第十六条 根据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鉴证关联方交易行为,应特殊关注: (一)审核与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二)根据合法的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期间应调整的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

(三)鉴证关联交易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关联方交易调查明细表》和《关联方关系调查明细表》。

第二节 案说项目基本情况类基础数据表的编制

一、甲公司项目情况 (一)甲公司背景介绍

1.联合开发关系建立。北京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1998年,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000年1月,根据有关部门文件,同意甲公司与乙厂联合改造乙厂花园小区。

2000年3月,甲公司与乙厂签订《花园小区危改项目联合建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厂负责配合甲公司完成居民搬迁工作,负责协助甲公司完成建设用地的开发工作。甲公司负责承担项目工程的全部投资和开发工作。项目开发完成后,乙厂分得开发项目中10,00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剩余的商业楼、住宅楼、办公楼归甲公司所有,乙厂所得10,000.00平方米商业用房产归乙厂所有。

2.取得开发用地。2000年1月16日、2001年4月16日、2003年3月23日甲公司分别与北京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于2005年又办理了《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面积、土地名称、出让价款等变更手续,并于2005年重新取得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3.项目用途分类。花园项目共分为26#-30#及配商、31#楼、32#楼,其中26#-30#楼、32#楼为住宅,31#楼为写字楼。

4.开发、销售情况。花园项目于2004年3月开始进行开发,2006年度8月开始进行预售,2009年1月开发完成,截至2011年10月31日,该项目准备销售面积部分已经销售完毕。 5.项目登记情况。2000年4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6.委托清算情况。2011年11月,**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甲公司委托,对花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甲公司项目基本情况鉴证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 1.确认征税范围的有关资料: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开工证》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确认清算单位的有关资料: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复印件; (2)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复印件; (3)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复印件;

(4)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面积报告书复印件;

(5)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复印件; (6)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复印件; (7)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

(8)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确认清算条件的有关资料:

(1)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复印件; (2)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二、鉴证清算项目及其范围 (一)确认应税主体资格 1.甲公司应税主体资格审核

我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时,首先应判定该企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次,判定是否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主体。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非常广。具体来讲,就是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所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这里包括各类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甲公司于2000年、2001年、2003年分别与北京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并取得了相关票据,符合应税主体确认的形式条件;2005年甲公司就《土地出让合同》中建筑面积方面办理了变更手续,并取得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甲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的直接支配物权,符合应税主体确认的实质条件。 在对甲公司的应税主体资格确认中,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项目基本情况鉴证表》“(一)项目概况”相关栏次,本案例填制的具体内容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文号”中填写“京东国用(2005)出第A00454号、京东国用(2005)出第更0451号、京东国用(2005)出第更0452号”。

2.下面再另外举个案例来介绍,怎样判定纳税主体? (1)背景介绍

甲乙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乙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与房地产项目的招投标,就无法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权。甲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的开发权后,以协议形式,将该房地产项目委托给乙进行开

发。开发过程中,相关证明文件和协议的签订,均以甲的名义进行。甲向乙收取一定的前期投资及开发补偿费用,乙负责该项目的开发投入,并享有开发收益。 (2)已经取得的证据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开工证》 5.《销售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委托开发合同 (3)问题提出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主体是甲还是乙呢? (4)问题处理

对这个问题,我们依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和指南第八条,从两方面进行判断:首先,从形式条件进行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签订单位为甲,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也是以甲方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缴纳。其次,从实质条件进行判定,相关证件的所有权人为甲,甲拥有该项目直接支配物权。从上述两方面进行判定,甲为该开发项目的纳税主体。文件具体规定如下: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也同样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只要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

因此,只要发生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3.“五证”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过立项阶段、前期开发阶段、工程建设阶段、营销阶段。房地产开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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