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部分应力。
④ 采用预裂爆破以释放预应力。
二、 加强光面爆破技术,使开挖轮廓线圆顺,降低岩爆发生的强度。 选用与硬岩相匹配的水胶炸药。周边眼间距较无岩爆地段适当加密,周边眼采用小药卷不偶合装药,严格控制药量,尽可能减少爆破对围岩的影响。
三、局部增设锚杆及钢筋网或采用钢架锚喷支护等手段进行防护,尽可能减少岩层暴露时间,减少岩爆发生。
① 对于岩爆强烈的开挖面,可采用超前锚杆对开挖面前方的围岩进行锁定。
② 在拱部及两侧侧壁布置预防岩爆的短锚杆,锚杆长度宜为2m左右,间距宜为0.5~1.0m,并宜与微纤维喷射混凝土联合使用,形成喷锚加固作用。
五、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1)交通安全控制措施
隧道洞内施工工作面多,装载、运输设备进出频繁,为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应确保装载、运输设施良好工作状态,装载、运输设施按照安全技术规程作业,安全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齐全,作业人员与运输设施按道行驶。洞内通风照明能见度满足行车要求,同时加强所有参建人员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驶。
(2)消防安全控制措施
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防水板铺设、钢筋安装施工区域设置有效且足够的消防器材,放在易取的位置并且设立明显标志。各种器材做到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用。 4爆破施工的控制措施
一、爆破物品发放、领取、退库制度
1、各工班每次爆破作业前,必须填写《爆破物品领用申请单》,经现场领工员和工班长签字后送项目安全环保部复核签字,然后报主管安全的项目领导审核签认后,方可到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等爆破物品。
2、必须具有安全员、爆破员资格证的人员,才能领取爆破物品,并认真填
写登记表。《爆破物品领用申请单》填写不规范、签字不全或无安全员、爆破员资格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的,炸药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放爆破物品。爆破物品出库后,要有专人看管,严禁爆破物品无人看管。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4、领取爆破器材时,领取人要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清点,并进行详细登记、签字。
5、保管员在接到开据的发料单后,首先要检验日期是否属当日;其次要检验前来领火工品人员是否属规定的有资格人员,并且不少于两人,确认无误后安排在值班室等候,禁止领用人擅自进入库房。当把所领取火工品数量清点移交完毕,领取人在发放台账上签好字后方能离开。保管员要将发料单妥善收存,月底与材料室核对。
6、保管员每次要认真填写火工品使用追踪卡,领用人员凭追踪卡退还剩余火工品以及申请下次火工品数量,发出的火工品数量要与现场使用追踪卡数量相符。
7、严禁将炸药、雷管混装一起转运;严禁将爆炸物品直接发放给民工队保管和使用。
8、当天未使用完的爆破品必须退库,管库员须认真做好退库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二、爆破物品的使用及相关要求
1、各工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是持有《爆破证》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爆破员,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2、各综合队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退库,并作好登记;否则,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㈠、爆破作业人员相关要求:
1、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部门正规培训,并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制订的条例、规章等制度。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技术设计实施。
3、爆破设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培训,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方能进行相应等级的爆破设计。
㈡、露天爆破作业
1、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4、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5、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指挥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6、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
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米。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使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8、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置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三、废爆炸物品销毁及事故报告制度
1、由于管理不当、贮存条件不好或贮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破器材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必须经过检验。爆破器材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由于外界条件恶化可能引起爆破器材变质,继续使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故而不能只根据出厂有效期。
3、经检验确认已经失效或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需要销毁的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方法、销毁地点、销毁时间以及销毁原因,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爆破专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方法进行。
4、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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