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人防规范的理解问题:甲类防空地下室按道理应是囊括了乙类工程,即甲类地下室的出入口设计应能同时满足乙类的各项规定。但看规范第 3.3.2-2条及第3.3.2-1条,乙类工程(常6级)不设室外出入口的条件之一是主要出入口与其中一个次要出入口的楼梯结构均应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而甲类防空地下室核6级、核6B级则无此项要求。则当某甲类防空地下室为常6级、核6级设防且需将室内出入口当作室外出入口时,我们是否需要将该防护单元内的两个出入口的楼梯结构都按人防规范第4.7.10条考虑常规武器爆炸荷载???
答:应该考虑。 问:
1、剪力墙设置在楼层处的暗梁到底需要否? 陈青来在《03G101-1》的解释中说其作用是防止剪力墙竖向裂缝的开展和延伸;在黄小坤的高规疑难解说中说可以不设置。在具体操作中,设计人员间也存在争议。若需要设置暗梁,理由是什么?具体怎么配筋?
2、对截面高宽比H/B<3的是柱, H/B在4~5的算异型柱,但对3~4范围内的如何考虑的怎么算?
3、若高位转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和上部的等级有可能相差2个级别,这时上下的配筋会悬殊。底部加强区满足规范的体积配箍率和纵筋会很大,比如我现在做的就是底部是2级,上部是4级,底部好多都是水平及竖向分布筋14@100 ,箍筋12@100。 而上部水平及竖向分布筋只有8@150, 箍筋8@200。这样就类似一个不是很连续的剪力墙——配筋太悬殊了,就好像没有一个过渡的,这样是否存在问题?怎么解决?
4、8度区,对于中震时地震的影响系数取0.46,这对于多遇地震大概是3倍——请问这个3倍是从那里来的?是否可以理解为中震的加速度与小震的加速度的比值?比如7度0.1g,中震加速度就是100cm/s^2,小震35,100/35=2.85,小震时水平地震系数最大值0.08,那么中震就是0.08*2.85=0.23 又比如罕遇地震加速度,7度0.1g时是225,225/35(小震)=6.43, 将0.08x6.43=0.51,约等于0.5,就是罕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了。同理,8度0.2g,中震加速度是200, 200/70=2.86,0.16*2.86=0.457,约等于0.46。是否如此,请专家给解释一下。
5、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如何确定?仅以框架柱及短肢墙地震倾覆弯矩百分比确定是否合适?
答:
下面逐一回答你的上述问题:
1、不是所有的剪力墙都需要在楼层处设置边框梁(或暗梁),只有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才需要设置,其目的为使剪力墙与其周边的边框梁和边框柱一起成为带边框的剪力墙,提高剪力墙的抗震性能。暗梁的设置要求见高规第8.2.2条。
2、异形柱和普通柱的区别不在截面的高宽比而在截面形状,异形柱规范规定截面几何形状为L形、T形和十字形且截面各肢的H/B不大于4的柱是异形柱。
3、高位转换本来就是一种结构刚度剧烈变化的结构不规则情况,对应于这种不规则,不应该追求平稳过渡,换言之,在结构刚度剧烈变化的情况下追求结构设计的平稳过渡是不合适的。
4、小震、中震和大震之间的关系遵循地震加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但计算时应注意采用规范数值,如7度罕遇地震的加速度数值应为220而不是225等。
5、 所谓“短肢剪力墙较多”没有定量的界限,但从概念上说,可以认为是短肢剪力墙承受荷载的面积较大,达到楼层面积的40%~50%以上(较高的建筑允许的面积应取更小的数量),而且短肢剪力墙的布置比较集中,集中在平面的一边,或建筑的周边。也就是说,当短肢剪力墙出现破坏后,楼层有可能倒塌。
“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的规定,可理解为抗震设计时,对不出现“短肢剪力墙较多”在计算量值上的定义(更多内容可参考我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
仅按倾覆力矩比来判别“短肢剪力墙较多”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安全的。 问:高层结构中,框-剪结构、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柱或短肢墙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弯矩是每层均要满足规范要求?还是仅底层满足即可?对主立面有退台(退二次)的结构呢?
答:对一般结构,底部满足即可,对特别复杂的结构,当上下无明确的变化规律时宜每层核算。
问:我设计输入了板底土承载力和桩竖向刚度,没输地质资料,程序是如何沉降试算出板底基床系数和沉降的,JCCAD手册说是自动计算,那他是怎么自动算出来的,什么原理啊?我输入地基承载力100,程序给的基床系数很小啊,地基底土承担的反力才12kN/m2,按照表查的基床系数不应该是程序给的那么小。
答:程序编制时明确了地基承载力和基床系数之间的大致关系(如根据地基承载力判别出地基土类别,进而确定相应的基床系数),则程序可根据地基承载力直接确定基床系数,当然这是近似的,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质条件综合确定。
你采用的是有桩基础,若这样,则桩承担大部分竖向荷载,基础板承担很小部分,正常。另外,基床系数的取值幅度变化很大,数值不一样也合理。
问:
1.地下室混凝土墙配筋应按PKPM计算结果还是应手算,混凝土墙、地梁、筏板,如采用柔性防水是否应考虑裂缝宽度;
2.地下室混凝土墙外侧钢筋保护层厚度是否应按迎水面考虑(如采用柔性防水)。
答:
1、地下室混凝土墙分为地下室内墙和外墙,均可按PKPM的相应计算结果配筋,但要注意:地下室外墙应考虑土压力的影响;按规范要求,所有结构构件均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而采用柔性防水不应降低对混凝土构件的基本要求,所以,混凝土墙、地梁、筏板,即使采用柔性防水也应考虑裂缝宽度问题;
2、地下室混凝土墙外侧(采用柔性防水)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按迎水面考虑。
请问: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考虑水平地震作用与“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有什么区别?
答: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考虑水平地震作用指应沿结构的主轴方向进行地震作用分析,注意可以是单向地震作用分别计算;而双向地震作用则是同时考虑两个方向的地震作用(现行规范采用简化的双向地震作用计算方法)。
问:厂房大面积地面荷载,设计时如何考虑到柱或基础上(如:独立基础)? 答:厂房大面积地面荷载对柱的影响很小,可不考虑; 厂房大面积地面荷载对基础及地基的影响较大,应重视:
1、应考虑地面堆载对基础的影响,地面堆载引起的基础顶部荷载可根据基础面积及地面堆载的大小确定;
2、应考虑地面堆载对地基沉降的影响,可按角点法计算大面积地面堆载下的地基沉降。
注意地面堆载导致地基不均匀沉降所引起的结构内力变化。
问:在“抗规” 6.1.3-1条及“高规”8.1.3条中,“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用....”其中,“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是指结构每一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还是指结构底层(嵌固部位)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为什么?
我以前一直用结构底层(嵌固部位)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当作“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回大连后,现在的审图中心的同行们认为:“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系“结构每一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概念上是把结构作为竖向悬臂构件,倾覆是对底部而言;衡量
的是各层框架的总效应;这从“抗规”6.1.3-1条文说明公式中可看出;89规范与新规范概念上是一致的,应为底层(嵌固部位)。
答:
关于“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的问题,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底层,也没有说明就是每层,传统意义上底层控制是可行的,因为,抗震设计有刚度均匀的总体要求,所以你说按89规范实行底部控制是可行的。
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到2000规范的改变,高规8.1.4条提出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剪力的调整要求时,规定可以沿结构高度分区段调整的要求,我想这一条规定可以借鉴来解释你的问题,就是对沿竖向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可考虑采用分区段控制原则。但抗震设计还是应该重视概念设计,不应采用沿竖向无规律变化的结构。
归纳以上结论如下:对沿竖向基本不变化的规则结构,可只进行底层控制就可以;对沿竖向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进行分段控制;不应采用沿竖向无规律变化的结构。
以上回答请参考。
问:两端有端柱的剪力墙可以当作深梁考虑而不用下部作基础吗? 答:剪力墙下应该有基础,边缘构件不能替代剪力墙本身,除非墙很短。道理还是一样,你要把它当深梁做,就得设托梁,作为墙梁的墙体也应该加强,我想传力不直接也不经济,不是好方法。
问:有人说单柱双桩承台只需要配底部筋,上部就不需要配筋了? 答:两桩承台,承台的作用如两端简支梁,需按梁验算。如果要按板配筋,则应按板验算。显然按板设计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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