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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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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林慧,运输个体户。 被告:太原市粮食局新城仓库。 被告: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

原告诉称:1990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其委派雇用的汽车 司机杨建国驾驶东风—140型大货车挂拖车去迎新街喷漆。汽车行至恒山北路交通岗前遇红灯停车,绿灯亮后以二挡起步向西拐弯换三挡加油行 驶。司机见前方道口(新城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栏杆开放,便驾车通过 道口。当距离道口6至7米时,忽然发现南端火车接近,便急忙刹车。但 是,由于距离太近,汽车保险杠挂在调车车辆第一辆二位车梯上,致使汽 车破损,造成实际损失20755.25元。要求新城仓库和太原北站赔 偿。

新城仓库辩称:1990年7月29日发生事故时,仓库专用线道口 属无人看管道口,无人看管标志齐全。道口上方设置了栏杆,因其他设施 还不完善,正在施工过程中,故整个栏杆的设

施未验收投入使用。原告汽 车通过道口时未停车了望,时速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0公里,致使事故发生,汽车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太原北站辩称:新城仓库铁路专用线道口地处繁忙街道,应派人看管。 根据国发经交(86)第161号文件及山西省、北京铁路局有关规定, 铁路专用线道口应由产权单位治理并负责其安全。本站在1988年4月 就通知新城仓库,专用线道口应派人看管。太原铁路分局道口科还在新城 仓库召开过道口会议。但是直至事故发生,新城仓库对其道口只安了栏杆, 却未派人看管。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太原北站无关。站方在事故发生后,曾 调查和调解,新城仓库不承担责任,未能达成协议。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汽车与火车相撞地点的新城仓库 铁路专用线道口是繁忙道口,产权单位是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根据《铁 路道口治理暂行规定》,应由新城仓库派员看

管。1988年4月6日、8 月24日,太原北站和太原北站公安派出所曾两次向新城仓库发出通知, 要求仓库派人看管道口。但是,直至事故发生,该道口只是竖起栏杆,并 未派人看管。尽管该道口设有无人看管道口的“停”字标志,但仍属有人 看管道口。 1990年7月29日上午10时30分许,新城仓库接到太原北站 送车通知,即打开大门等候。11时25分,太原北站五调乙班从太原北 站六场以10公里时速,向仓库顶送车列。当车列前端车辆接近道口时, 制动员发现道口栏杆开放。此时,原告张林慧雇用的司机杨建国正以三挡 少许加油速度沿下坡道口行驶。双方紧急刹车未能奏效。造成汽车大破, 发生修复费15904.89元,处理事故现场拖车费500元,雇人看 守费580元,合计16984.89元。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新城仓库应当派人看管专用线道口,却 未派

人看管,且将栏杆耸起,轻易给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可以通过的错觉, 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汽车在通过铁路道口时,警惕性不高,行驶速度过快,亦应负一定责任。太原北站对新城仓库道口应派人看管问题进行 了督促,并有送车确报,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 十一条规定,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太原市粮食局新城 仓库负担原告张林慧事故损失费13000元。其他损失原告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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