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执行听证答辩状-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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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答辩状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执行听证答辩状,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的答辩状尽在范文网,敬请阅读和关注。 执行听证答辩状(1) 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作的《执行异议书》,答辩如下: 公司为XX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公司愿意承担XX的债务,《承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担。
首先,《担保书》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盖。
相对于XX来说,答辩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能知道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然而,第1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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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第16条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则有牵强附会之嫌。 事实上,第16条的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程序。
因此,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如XX公司所说该《担保书》无效,但是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否由股东会参与,在获取《担保书》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盖章,占该公司股份80%的大股东XX签字。 因而从形式上讲,答辩人完全可以认定XX提供的担保是合格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据此,基于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加之答辩人目睹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和蒋伟签字,对于该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始终处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继而无过错。
因此,即使该担保书无效,答辩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无任何过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担保人(该公司)与债务人(XX)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该担保书无效强调的是对内无效,而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其次,《承诺书》(20xx年10月20)形成于《担保书》(20xx年9月2)之后,在时间上,《承诺书》是《担保书》的后续行为。
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公司,即便发现《担保书》没有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亦应当及时通过股东会确认《担保书》无效。
然而,该公司却没有确认《担保书》无效,而是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担保书》进行了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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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公司在《承诺书》中明确写明愿意承担蒋伟的债务,据此可以认定该公司是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蒋伟的债务加以承担,即债务承担。 至于该公司主张《担保书》无效只不过是一种推脱偿还责任的说辞而已。 因此,答辩人认为,《承诺书》对《担保书》的追认已经再次 证明 ,该公司之前所做的《担保书》是有效的。
答辩人: 年 月 日
执行听证答辩状(2)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贵院所作出的(20xx) 执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企业兼并协议纠纷仲裁一案,某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2月6日作出(20xx) 仲案字第 号裁决书,该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xx年 月 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xx年月日突击组织双方听证,并在未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举证权利的情况下突击裁判,草率作出(20xx)资执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严重错误。
现申请人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贵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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