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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复习要点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8 13:38:4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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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七章

1.四种任免方式的含义 (一)选任制

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中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

选任制的任免机构及适用范围(见书P98) 1、选任制适用的职务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的职务:(任免机构:各级党代会)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任免机构:各级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任免机构:各级人大)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选举产生的职务:(任免机构:各级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任免机构:政治协商会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6)民主党派机关选举产生的职务:(任免机构:各民主党派的党代会)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 (二)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除上述所列七类机关中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的职务外,其他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机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除了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都在各自的章程及有关文件中有具体的规定。

1.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条件

(1)任职条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转任、挂职锻炼的; 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2)免职条件

1)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其原任职务。如转任、晋升或降低职务等。

2)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其所任职务。如退休、离职学习(不包括组织选派参加学习)连续一年以上、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等情形。 (三)聘任制

1.职位聘任,是行政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聘任制,即是公务员机关根据职位的需要,通过签订聘任合同,选拔、任用、管理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任制的范围: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四)考任制

考任制是指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范围条件,根据统一标准经过公开考试,识别、选拔领导干部的制度。

重点: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的比较(P262)

(1)从权力来源看,选任制公务员的职权直接来自选举人赋予,直接体现人民意志;而委任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职权来自于公务员机关的授予,间接地反映人民的意志。

(2)从产生方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产生,委任制公务员通过录用、调入、公开选拔产生;聘任制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产生。

(3)从任职形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发布任职公告;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公务员印发任职决定或任职通知任命;聘任制公务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任命职务。 (4)从任职时间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委任制公务员自任职决定或命令通过之日起任职;聘任制公务员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任职。

(5)从任职期限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的任期都有法律、章程的明确规定,一般与代表会议的任期一致;委任制一般没有任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聘任制的任期,公务员法规定是一年至五年,在合同中约定。

(6)从管理依据上看,选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聘任制依据《公务员法》与有关法规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 第八章

1.职务晋升的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2.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的含义(了解) 竞争上岗:《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

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程序:①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②报名与资格审查 ③笔试与面试

④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程序:①发布公告 ②报名与资格审查 ③统一考试

④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3.公务员降职是指由较高的职务改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它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受处分的公务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被降职的以上均不受影响,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后,根据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晋升职务。 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1)经全面考核,确认为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本人不努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3)本人要求降职,具有充分理由的;

4)由于机构调整,原工作单位撤销,或精简领导人员的职数,对某些人员须降职使用的。 第九章

1.公务员奖励的原则

1)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三公原则。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4)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有错必纠原则。主要对一些不合规定、不合程序的错误奖励应予以撤销。发挥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

2.公务员奖励的种类: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晋升奖励三种形式。

我国公务员的奖励种类几经修改,目前分五种: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3.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P132)

1)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即行政机关应对属于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公务员的奖励予以审批; 2)奖励类型的批准权限,即不同种类的奖励要求不同层次的机关审批。奖励种类层次越高,审批机关的层次就越高。 第十章

1.公务员纪律的含义:纪律是为了使组织正常运转和发挥其应有功能而要求其组织成员必须

遵守的行为规范。而公务员纪律是指各级公务员机关为了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促使公务员依法履行公务而制定的要求公务员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 2.公务员惩戒的条件

1) 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2) 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且不存在免于处分的情形。 给予公务员处分,必须同时具各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公务员严重违反上述纪律,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还必须依法追究公务员的刑事责任。 3.公务员惩戒的种类:警告(6个月);记过(一年);记大过(一年半);降级(两年);撤职(两年);开除

4.公务员惩戒的批准权限

(1)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

(2)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3)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需要给予公务员处分时,检查机关应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惩戒的解除

5.解除处分: 是指公务员在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原处分机关解除其所受处分的一种行政行为。 注意以下几点:

1)解除惩戒处分的两个前提:一是有悔改表现。二是法定的考验期届满。

2)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而应按照任用程序重新任命新职务。 3)公务员在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4)解除处分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章

1.公务员培训的特点 ①与普通教育相比,公务员培训属于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是各级公务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职业知识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 ②与以往的干部培训相比,公务员培训是为了不断提高各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以提高公务员机关的效能。

③从对象看,国家公务员培训具有全员性,从新录用人员到高级公务员都要定期接受培训,这不同于过去的干部培训。 ④从内容看,普通教育注意知识的基础性和全面性,而国家公务员培训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职位和工作需要的不同,对国家公务员实施所需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⑤从形式看,国家公务员培训具有灵活多样性,采取了长期和短期相结合、离职和在职相结合、定期和临时相结合等多种方式。

⑥从方法看,国家公务员培训既有一般的课堂理论讲授,又有案例研讨、专题报告、实际考察和操作、角色扮演等。

⑦从培训机构看,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人事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组织管理、经费保障、经验交流等各项工作。

⑧从制度看,国家公务员培训已经规范化、制度化。 2.公务员培训的意义

1)有助于形成优质、高效、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

2)有助于国家公务员更新履行职责的知识,促进公务员潜能的开发。

3)有助于加速我国公共管理科学化进程,对公共服务文化及其目标进行深刻的体会和理解,培养其对于公共服务的认同感和奉献精神。 3.公务员培训的种类 初任培训(职前培训);任职培训(资历培训、晋升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轮训) 4.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②知识技能与组织文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③按需施教的原则; ④讲求实效的原则; ⑤注重能力建设原则。 第十二章

1、公务员交流方式:

(1)公务员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公务员机关任职。

(2)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者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3)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挂职锻炼的特点:

(1)既没有引起公务员身份的产生或者消灭,也没有引起职务关系上的变化,没有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有时间性。

(3)内外混合型交流形式。 2、公务员回避的类型: ⑴任职回避

含义:又称职务回避,是对公务员在任用方面做出的限制,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⑵公务回避 含义:是指为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作的限制。 ⑶地域回避

含义:在公务员管理法律规范中,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任职。 三种回避的比较:

第十三章

1、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含义:是指在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后,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公务员个人劳动报酬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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