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
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教人[2014]8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9.30 【实施日期】2014.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
审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14〕8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 267号)要求,现就2014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办法 (一)完善评价标准
适应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办学质量的要求,着眼于中职教师队伍长远发 1 / 2
展,根据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针对专业课、文化课和实习指导教
师工作不同特别,分别制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见闽教人[2014]81号)。 (二)创新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改革评价方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职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设区市组织的说课讲课和企业实践情况答辩。申报正高级讲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答辩。
(三)实现与学校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职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各地要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精神,核定中职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四)实行分级评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设区市、县(区)组织实施。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单位)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按原规定实施。 二、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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