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产品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审核备案,并在其门户网站(www.bjeit.gov.cn)分批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四)纳入到《目录》内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纳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企业和产品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目录》: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4、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纳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单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4年为500辆<含>,2015年起为1000辆<含>),下一年度退出
《目录》。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目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退出《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申请审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 本细则第四条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
1.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性验证实施方案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