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黑格尔立宪君主制观点的批判
——基于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研读
一、黑格尔立宪君主制观点
黑格尔认为:“政治制度首先是国家组织和国家内部关系中的有机生命过程;在这种关系中,国家把自己区分为自己内部的几个环节,并发展它们,使它们能巩固地存在。”他把国家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是绝对理念自身不断发展演化的结果。这样,他把国家的内部制度本身分为三个方面: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在这个整体中,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象征着普遍性;行政权是一种使个别的、特殊的事件或领域隶属于普遍物的权力,象征着特殊性;王权则是一种作为“最后决断的主观性权力”,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它是最高的,最完美的整体。
王权可以说是“某一个人的权力”。当然这里的“某一个人”不是广大人中的任意一个,这里的“某一个人”是由出生决定的,“出生决定君主”。“国王是这一环节的主人,是这一环节的主体”。但是王权是通过个人的意志来做出最后决断的,个人的意志难免会带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任意性或随意性。“‘任性就是王权’,或‘王权就是任性’”。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君主,人民就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他们不再是一个国家,不再是具有只存在于内部定形的整体中的任何一个规定”。人民的主权和君主的主权是相统一的,君主是联系人民和国家的纽带。黑格尔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所以明确的指
出:特殊的意志本身就代替不了法律本身。如此,王权的规范就需要借助于某一种外在的力量。他认为,王权要在“法制的统治下”,才能“构成特殊的领域和职能的理想性环节”,也只有在法律的指导之下,王权才是最合乎理性的。
由此,黑格尔肯定君主立宪制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合乎理性的政治制度,它的存在和发展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他的论述看似是一个完满的理论,对于维护当时的普鲁士政权和论证君主立宪的合理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在社会现实中,对于为何发生因君主个人的独断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况的出现,他认为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君主,而是在于制度设计的缺陷,这样就在一定意义上回避了君主立宪制可能遭受的质疑。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君主立宪制的批判
马克思经过研究论证,对黑格尔的君主立宪制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他通过对王权的质疑,从而找到了批判黑格尔君主立宪制的路径,同时并阐发了自己的人民主权理论。
首先,对黑格尔提出的“出生决定君主”的论断进行批判。在黑格尔那里,出生决定了一个人的尊卑贵贱,一个人是富是穷、是君主是平民,都是由其出生而决定的,而且还是唯一的决定源。在马克思看来,如果君主是由于出生而决定的,那国家做出的最后决断就不是理性的行为,而只是一种“肉体的本性”。“人由于出生就注定为君主,这如同关于圣玛利亚的妊娠的教条一样,很少有可能成为形而上学的真理。”这是非常不合乎理性的。黑格尔精心设计的君主产生论
只是为了论证王权的合理性,而在马克思看来这样的学说是完全缺乏科学依据的,不合乎逻辑证明的,是站不住脚的,更不可能成为真理。这样一来就说明君主不是由于出生而决定的,也就是说,出生决定不了谁是君主谁是平民,这就为马克思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奠定了一个前提基础。
其次,驳斥黑格尔认为的国家的主权就是君主的观点。如前所述,黑格尔把国家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在这个整体之中,起着决定性的“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人,即君主”。这也就是认为,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他是国家的代表,即使君主的行为是任由其意志来行动的也是合理的。“国家只应当由一个个人来代表它本身的个体性的统一”。“君主是‘人格化的主权’,是‘脱胎为人的主权’,是体现出来的国家意识,因此,所有其他的人都被排斥在这种主权、国家人格和国家意识之外。”君主代表了人民的统一性,君主的主权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和象征。对于黑格尔的这样一种理论,马克思做出了严厉的批判,认为国家不是由绝对精神产生的,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这样,国家的主体就应该是市民社会的成员,而不是一个被生出来的所谓的君主,现实的人是国家本质。国家的决定权不应该由这样的一个君主来行使,而是由人民来行使。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人民的主动性、能动性是推动国家产生的动力。国家应该由人民自觉来进行管理,而不是任由君主独裁专断。
最后,批判黑格尔鼓吹的君主制支持民主制。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虽然黑格尔极
力地认为在历史上存在过的君主专制、贵族专制等不同种类的国家形式都是不完满的、不合乎理性的,只有君主立宪制才是最完满的、最合乎理性的。但是在立宪君主制下,人民具有从属性,他们从属于国家政治制度,而在民主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制度只是作为人民的一种自我规定而出现。“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在君主制中,人民整体的性质是由作为王权所有者的君主所决定的,人民受君主个人的制约和束缚,这是马克思所要批判和革命的对象。而在民主制中,人民得到解放,人民是主体,国家和法律是人民自觉的产物。所以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民主制是内容和形式,君主制似乎只是形式,而实际上它在伪造内容。”不言而喻,只有民主制才是最适合人类的一种国家形式、才是国家制度的真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