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反常表现,人们的好奇心是谣言与流言传播的主要推动力。① 这种反常的事情有时是与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创造的、尽善尽美的社会发展趋势相背的。
在谣言与流言的传播过程中,越是重要的事情,或越是不确定的事情,越容易形成传播的市场。从第一个条件来看,由于公共安全危机在发生的初期,各种准确的信息来不及传播,或是权威信息的传播渠道不畅通,而人们又急于想了解真相,就容易为谣言与流言的传播形成市场。如在“非典”期间,尽管大众媒介是大部分人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但仍有约20%的人把短信息作为获取信息的途径。这就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条件。从第二个方面的条件来看,公共安全危机所产生的严重人员伤亡与财产损毁的现实,与文明社会中人们所追求的安全、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与条件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非正常事件,因此也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因而也容易形成流言与谣言产生、传播的条件。
(三)谣言与流言传播的过程 谣言与流言的传播过程大致如下:
制造者——倾听者——转移者——渲染者
谣言或流言的传播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有谣言或流言的编造者,这是产生的源头,这些人或是精心策划,或是在宿命论等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企图依赖于超自然的力量度过危机。总之,编造者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实现某一政治或社会目标,或者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是故意攻击或毁谤他人。编造者也在一定程度上汇总了某些社会群体的智慧与价值观念,并进行扩散;其次是由编造者向周围的人传播,如果有人对这些谣言与流言做肯定性的理解,就会将其继续传播转移给其他人;在转移的过程中有人会不断的进行再加工并加以渲染,使产生于源头的谣言与流言异化。
这种传播过程主要是以人际之间的口头传播方式进行的。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任何流言或谣言都有发源的地方,编造者利用人们急于想了解谋事,或对某事的好奇心理,在一定的危机事件背景之下,编造出不符合客观实际,或纯属无中生有的事情;编造的目的在于传播,引起一定的社会效应,于是就选择倾听者进行散布;听到谣言的人再在周围的人群中进行传播、转移,再加上一些人的
渲染,于是这种不确切的消息就会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到处蔓延。
除过人际之间的口头传播以外,一些新闻媒体有时也在扮演制造与传播的角色,成为传播谣言的工具。新闻媒体在传播过程中,有的是无意的,如对消息的来源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有些是出于搞“哗众取宠、耸人听闻”之类的新闻;而有的则是出于扰乱秩序、制造恐怖气氛,或其他目的有意编造的。
二.谣言与流言的社会危害
(一)引发局部的社会动荡,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使社会公众对政府应对危机的能力与诚信产生怀疑
无论是对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预防,还是事后的应急处置,都离不开政府、社会,甚至国际社会的合作与努力,离不开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对政府管理目标的认同。如果新闻媒体不能及时起到应有的作用,或与公众沟通的渠道不畅通,或者隐瞒真相、提供虚假的信息,不仅会造成带有极大煽动性的谣言与流言的扩散,更重要的是使社会公众失去对政府的信任,进一步加剧危机事件的危害,为政府进一步采取应对危机的措施造成更大的障碍。 二、
谣言与流言的控制
(一)辟谣
辟谣是一种补救的措施。利用政府掌握的主流新闻传播媒介,公开澄清一些不确切的传闻。随着客观事实真相的报道,谣言就会失去市场从而自然消失,或虽有传播,但人们对传播的信息会持否定理解的态度。
(二)惩处
有的谣言与流言属于攻击、毁谤性质的,带有相当的主观恶意性。对这些故意造谣滋事、惟恐社会秩序不乱、或有其他图谋的人,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惩处。我国在防治“非典”期间制定、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信息源的控制
这是最主要的措施与途径。在信息渠道多元化的时代,政府对所发生的事件进行隐瞒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而对全国每天发生的无数具有新闻价值的
事件都进行报道也是不现实的。但公共安全危机是涉及到人命关天的大事,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道德、文化观念等都会产生影响,也会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产生较大的影响与冲击,因此最有权力掌握重大事件信息源的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进行很好的控制。一方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及时发布权威性的、可靠的信息,最大程度的拓宽信息发布的渠道,堵塞谣言传播的渠道,另一方面对公共安全危机与事故的知情者、当事人或信息涉及人也要进行教育、控制,以防止这些人进行不负责任的传播。
第四节 新闻媒介与信息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避免刺激受众的心理
公共安全危机的后果要么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要么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要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在有关公共安全危机事件报道的过程中,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尽量不要使用刺激受众、特别是受害人心理的语言和画面,以受众可以接受的最佳方式来整理与形成传播的内容。特别是在电视画面的报道中,现场那种惨不忍睹的场面,如残缺不全的尸体与尸块,火灾中完全碳化、面目全非的尸体等实物与照片,可以作为资料保存,但却不适宜在大众媒体向社会公众播放。 二、
保护受害人的隐私
在对公共安全危机的新闻报道过程中,如果媒体一味地追求满足公众的刺激、猎奇心理,则可能会侵害受害人的隐私,或把受害人复杂的感情问题简单化。媒体侵犯受害人隐私的表现一般情况下有:(1)对受害人不愿谈论的话题抓住不放。如在对死亡人员的尸体辨认过程中需要亲属配合进行DNA检验时,有的家属因有个人私生活方面的隐情不愿被人知道而不愿做或不愿公开,而有的媒体却对此颇感兴趣,千方百计要追寻原因;(2)有的受害人亲属(特别是配偶)在失去亲人之后悲痛欲绝,有的媒体通过各种渠道采访报道当事人的感情体会。在灾难发生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感情本来就非常脆弱,如果媒体的报道不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会不利于受害人精神方面的恢复。
三、鼓励应急参与人员的士气
新闻媒体对公共安全危机的报道,既要有利于整个应急处置过程的顺利进行,对社会公众以及受害人进行引导激励,也需要注意鼓励应急参与人员的士气。公共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过程充满艰辛,对应急参与人员无疑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面临着考验。应急参与人员长时间紧张繁重的工作,如清理废墟、拉网式的搜索;直面公共安全危机悲惨的场面与场所的情景,如残缺不全的尸体,悲痛欲绝的受害人及其亲属;不断发生的危险与不确定的后果,如火灾的蔓延、有毒气体的扩散、建筑物的倒塌会在精神、心理、体力等方面产生压力、恐惧、紧张、倦怠、疲劳、烦躁、畏难以及其他不适应现象,不仅影响应急处置的进程,而且对应急参与人员的生理、心理健康都会有影响。因此新闻媒介有责任通过报道应急处置过程的先进事迹,应急管理的成效,或通过采访应急参与人员的切身感受,鼓励应急处置参与人员的工作信心、勇气与积极性。
四、安排好重要人物对应急处置现场的视察与访问
重要人物到公共安全危机现场的视察、访问是应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虽然在理论上领导或重要人物不一定要出现在现场,但实际上重要人物与领导到达现场可以让受害人和应急人员感受到更多的关心。因此,除个别主管部门或政府的领导到现场是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挥协调外,大部分领导或者重要人物到现场一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心理上的需要,认为领导在关注事件,二是为了工作上的需要,如需要实地考察情况或为了向更高层次的领导人汇报工作,三是为了提高受害者与应急处置人员的士气。
五、注意掌握不同阶段的报道重点
根据应急处置的不同阶段,新闻媒介对公共安全危机的报道一般分为前期、中期与后期,在每一个阶段的报道重点应有所侧重。
在应急处置的初始阶段,媒体应集中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对事件的情况了解到什么程度,对现场情况的客观评价。如果要进行采访,则尽量安排事件的目击者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亲自参与者。在伤亡人员的详细情况还未证实和其亲属还未被通知之前,此方面的消息一般不应公开,而应当解释说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来鉴定被害人。信息开放的程度以避免出现偏见、误解为准则。
在应急处置的中期阶段,随着公共安全危机应急处置过程的发展,新闻媒介关注的焦点可能会转移到医疗救护部门,或人员疏散的情况以及人员疏散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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