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物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该权利 限制性规定: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
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则对于使其占有之人,对该占有人不适用权利推定规则 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
五、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242-244条) (一)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 (二)无权占有人的返还责任 (三)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六、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不过,占有回 复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 (一)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条件
1.占有被侵夺(胁迫、欺诈而转移占有不构成侵夺)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
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可) 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若其为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4.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交互侵夺)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七、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一)直接占有消灭 丧失管领力;占有物灭失 (二)间接占有消灭
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认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第二章:物权与物
一、物的分类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有利分离原则”
1.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
2.。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分离后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天然孳息属于原物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非天然孳息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少数是无主动产——河滩的石头)
(二)主物与从物
1.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不是主物的成分,经常帮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 3.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1)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 设定“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2)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3)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
(三)原物与孳息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天然孳息收取必须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
3.法定孳息应该“不使用原本的对价”,例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转租差价不是孳息
4.天然孳息归属: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急的所有权
5.法定孳息归属: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6.注意: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
7.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夫妻个人财产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例外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还优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购房款的业主的所有权。
2.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P152-P153) 1.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之间
(1)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2.质权与抵押权之间
(1)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a)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b)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先设立质权,后设立抵押权。无论后设立的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3.抵押权之间(不动产上只存在登记过的抵押权,动产上的抵押权不一定都登记了)
(1)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物权请求权 (一)特点
1.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 2.内容是行为请求权
3.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是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4.缺乏规定时,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 5.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转让 6.不要求过错,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时效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物权人(该物权必须是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所以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被请求权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3)效力:返还原物和孳息
(4)注意:占有物消灭就不存在原物返还请求权了
买卖不破租赁不适用于非法转租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 赃物和遗失物原则上不存在善意取得,留置权是个例外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 1.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物权人
(2)被请求权人: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四)消除危险请求权
五、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第三章: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标的物上原有负担消灭
2.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 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原则上必须公示: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 (2)不需要公示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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