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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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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应用探讨

魏晓燕 2011-09-16 09:48:41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为许多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平台,在提升企业信用、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促进小企业孵化培育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随着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加强担保行业的财务管理显得十分迫切。 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与担保机构控制防范风险实现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但由于处在探索发展中等原因,2006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之前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充分体现担保业务的特点,更没有把担保业务作为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仅就重要的担保合同对企业财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予以表外披露。各地担保机构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差别较大,同行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能准确反映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不利于政府监管、银行合作、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为规范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担保企业施行。 一、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特点

通过几年的实践应用,我们认为《办法》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一)定位准确,充分反映担保业务的金融特点

《办法》,将担保行业会计制度定位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框架下,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金融特点,从而解决了担保机构的认识定位问题,有利于引导人们运用现代金融理论,特别是衍生金融理论认识担保业务规律,进而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

担保行业是从事风险管理、出售信用产品的专业机构,信用是金融的本质。所以,担保业务的实质是一种金融业务。担保机构以管理资金风险价值为主,银行以管理资金时间价值为主,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发展的趋势,使两者日益分离。担保机构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用增级来获得贷款,同时增加自己的或有负债,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流向和大小,使资金流向收益较高、风险较低的地方,充分体现了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资金配置和风险配置。担保业务是专门从事资金

风险价值管理的衍生金融业务,担保业务风险的规律特点与金融业务风险的规律特点基本相同。 (二)认识到位,充分反映风险控制环节的衍生金融特点

《办法》充分反应了担保业务在风险控制环节的衍生金融特点,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保证金的存入、存出业务,对认识担保机构保证金性质,规范担保机构保证金的存入、存出业务意义十分重要。存入保证金具有履约保证作用,影响担保定价,可以起到控制和测试风险的作用,一般按担保额的10%-15%在保前收取。存出保证金项目将保证金业务和货币资金的核算区分开来,在“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其利息部分与保证金一起受到约束和限制,如果利息不在专户上续存,也可以按规定存入一般账户结算。存出保证金具有增加银行信心的作用,一般明细账户较多。受债权人监管,属于代偿流动资金,暂时被冻结,不具备货币资金的高流动性特征。 (三)制度规范,充分反映担保业务的高风险特点

《办法》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高风险特点,体现了“风险成本是担保机构的主要成本”规律性,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详细地规定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包括:按不低于当期在保余额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先总提,累计达到10%后差额计提,分步到位,用于核销代偿损失;按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差额转提,不使用;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以及各种应收款的坏账准备、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等。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负债项下反映;一般风险准备金在权益项下反映;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备抵账户中反映。

担保代偿损失的使用顺序按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支出(担保损失费用)的顺序,依次用于弥补担保损失。

(四)接轨国际,充分体现信用担保的准公共产品特点

《办法》遵循国际惯例做法,充分体现信用担保的准公共产品特点,在担保风险损失补偿、担保资本投入、担保扶持基金、代管担保基金、担保减免税等方面都做出详细的规定。比如根据担保业务的政策性和高风险性要求,财政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根据担保业务的高风险、风险的不对称性和风险不对称的相对性等性质,政府可以通过限价、出资,按非营利目标进行间接干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税收,达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分类核算,充分反映担保机构的收入特点

《办法》,充分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收入特点,详细规定了各项收入的核算方法,包括:担保费收入、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追偿收入等,对指导担保机构科学合理地进行担保业务定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明确内涵,充分反映担保业务的或有性

《办法》,在现有会计基本制度体系下,充分反映担保业务的或有性。尽管没有将担保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但在表外设计了“担保余额变动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 (七)统一标准,充分反映担保业务基本指标的内容

《办法》,对反映担保业务的基本指标做出了明确的内涵定义和外延描述,这为统一担保行业信息标准、制定担保行业管理办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我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应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经过4年的不断学习和调整,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已趋于完备,特别是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经过规范整顿,公司财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提转方法和原则有待明确

担保业务属于远期交易,收入实现在即期,风险成本在远期,风险是逐步释放或显现的,因此按配比原则,担保费收入应配比远期风险。同时遵循谨慎性原则,担保机构按当期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主要功能就是税前列支延缓收入分配,平衡收入与支出配比的时间差,防止利润的虚增和过头分配。但前提是担保机构享有税前列支政策,否则可能失去计提的积极性。实行差额提转方法,不弥补风险损失。但目前尚未明确差额转提原则和具体的计提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出现许多模糊认识和不同做法。 (二)担保赔偿准备提取制度不够科学

担保机构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的,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对冲担保风险预期损失。这对多数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水平要求过高,对当年盈利目标实现压力太大;在担保放大10倍条件下,意味着风险准备金水平最终要与资本金水平相当,超出风险准备金的“附属资本”的意义。虽说“风险准备金累计达

到其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但这必须要在能够长期享受抵税政策的前提下。担保赔偿准备的提取对象不能真正体现与风险挂钩,未按业务品种、信用等级、担保时间、反担保强度、还款方式不同,对担保责任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三)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容应进一步明确

担保机构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但没有明确计提比例,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如果代偿损失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一般风险准备、据实在税前扣除,则担保机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没有任何积极性,况且也没有明确要求。

(四)担保机构风险收益偏低,不能有效配比风险成本

担保业务的风险成本难以定价,但出于对担保机构非盈利的习惯定位,目前全国的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都是按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50%收取,在没有政府补贴条件下,是比较低的,风险收益没有贴近风险特点。

(五)担保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急需规范

担保行业具有高风险特征,这就要求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较高的内部控制水平,才能有效地防控风险,确保自身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备,很难做到覆盖经营管理全过程,随着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0〕101号)文件的出台,担保机构如何建立全面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已迫在眉睫。 (六)担保机构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规定有待完善

随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的出台,各地都相继制定了配套的监管政策,对担保行业会计核算也有了新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为此项规定没有配套的具体措施,并且保险公司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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