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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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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水规[201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3.09 【实施日期】2015.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苏水规〔2015〕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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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2 / 3

第二章 建设单位组建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 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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