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 别 中大类 类 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居住用地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 一类居住用地 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R R1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R13 道路用地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R2 二类居住用地 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 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R23 道路用地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小名 称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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