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航运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风险定义】 本办法对风险的定义是在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的基础设施、船舶、水上建设工程、生产活动参与人等要素及所处的环境要素。
第四条【实施主体】 长江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长江航道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监管责任,从事长江干线水上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船舶(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机构职责分工】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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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长江海事局及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编制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指南,制定长江水上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及防控措施。
长江航道局及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公共安全和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编制长江航道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指南,制定长江航道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及防控措施。
三峡通航管理局负责三峡坝区水上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编制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指南,制定长江三峡通航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及防控措施。
各级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编制企业(或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手册。
第六条【管控原则】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坚持“动态实施、分级管控、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
第七条【风险分类】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分为水运工程建设工地类风险、船舶类风险、航道类风险、通航环境类风险、管理风险、港口类风险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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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工地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航道疏浚水域、助航设施建设工地、通航枢纽建设工地、港口建设工地水域部分、桥梁建设工地等。
船舶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客运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普通货运船舶、工程船舶等。
航道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浅险激流航段、进出港航道、船闸等。
通航环境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恶劣气候、交通流密集水域、干支交汇水域、桥区等。
管理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控机制、管控措施、管控手段与方法等。
港口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水上加油趸船、锚地和港口涉水作业。
第八条【风险等级】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按照可能导致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级:重大、较大、一般、较小。
第九条【分级定义】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事故的风险。 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事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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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三章 辨识、分析、评估与控制
第十条【风险辨识】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不同作业单元,从人、设施设备、环境、管理等因素入手进行科学分析,全面摸清致险因素。
第十一条【致险因素分析】 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考虑其不确定性及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致险因素一般但不限于包含以下方面:
(一)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
(二)区域通航环境要素、水文气象、航道等情况; (三)船舶、涉水建筑物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
(五)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外部因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应对性。
第十二条【建立风险清单】 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不同作业单元,按照致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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