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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标准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 各级企业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级企业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标准,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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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 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建设等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二〕组织公司系统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与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三〕对Ⅰ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验证治理效果等。 第七条 二级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工作部署,组织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方案;组织开展隐患审查认定和治理效果评价;
〔二〕催促落实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对Ⅱ级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条 基层企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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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员职责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 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催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隐患信息。
〔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整改及防范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和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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