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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处理意见】在30年的承包期限内,几乎所有的承包
户都会发生正常的人口变动,如:生、死、婚嫁、户口迁入、迁出等。由于现行对承包合同或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承包经营权证未因此作强制性变更的规定,所以承包证只能反映该户的承包经营权情况,往往在证书上没有记载的人也不一定没有该户的承包权。因此,在仲裁实践中,决不能简单地凭经营权证的记载作出判断。对此类案件应区别 情况作如下处理:
● 1.对婚嫁女在本承包期内通过合法登记结婚嫁入男方家庭,在男方家没有获得家庭承包地的,不管女方有无将户口迁往男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
原居住地(娘家)都应保留其承包权。但如果男方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占用时,婚嫁妇女应当视为被征地农户中应当予以安置的农业人口,与其他成员同样享受被征地农户家庭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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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嫁入夫家后,因夫家为非农业户口(属“农嫁非”类型),
或夫家承包地已全被征用、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等原因,该妇女不可能再得到承包地的,应支持其在娘家保留其原有承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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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法同居、未迁入户口且男方村也未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待遇者,维持其原有权益;若在前一承包期内迁入户口,也无特殊约定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在本轮发包时应予安排。
● 4.虽已合法结婚,但由于特殊原因女方确实长期
在娘家生产生活,且男方村也未给予成员待遇的,应支持其娘家拥有承包权益,并通知其男方村不再给付其双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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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育的子女,一般随女方,但也有权自主随男方(关键要看 6.男方到女方家庭入赘的,比照以上分类处理。
7.在婚前已经获得安置补助的,嫁到另一个集体后,一般不予
子女户口落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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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再给其分配安置补助。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
上述处理, 总的原则是确保不因婚姻而丢失承包权利,同时,又要防止重复享受权利,造成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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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
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27 条第1 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主体是“农户”,即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而且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这里的“增人”不但指新出生的人口,也包括因合法婚嫁、收养增加
的人口;同理,“减人”,不仅指死亡人口,也包括出嫁、提干等减少的人口。故因婚嫁增加的人口应当理解为在落户方内部通过户内稀释权重的方式获得承包权益,而不应该简单地认定未获得承包地。当然,如果是按人头调整承包地时未将其计入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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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6条规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属于具有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经过结婚登记的并将其户口迁入夫家的婚嫁妇女应该按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新增人口对待,如果该地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该获得征地安置补助费。(略谈一些地方按区片价分配或承包经营证的面积分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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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
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嫁到夫家后,如果男方没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该妇女就无法在丈夫家庭内部通过稀释权重的方式重新获得承包权。因此,应依法继续保留该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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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土地征收后,许多地方不搞农转非,因此,婚前因征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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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已经获得安置补助的,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全部的土地承包权利。如果从夫家再一次获得承包权或土地补偿安置权益,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但如果婚前只被征收一部分土地,就要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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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当事人申请撤消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仲裁事实描述】当事人提出诸如:①某件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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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证明事项不符合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发包方拒绝办理修改手续; ②发包方行为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三)
不合法;③第三人的承包不合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等理由,诉请仲裁委撤消无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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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处理意见】经审查属实的,对第①种情况,裁决当事
人有权要求发包方办理申请发证机关更正手续;对第②、③种情况,只能裁决变更或者撤消原发证所依据的合同,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或调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判断和理由只能在裁决书的论证部分说明,不能在裁决主文中裁决原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或者予以撤消。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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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分析】颁发或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属于法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户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作出行政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如果需依法撤消或更正、注消已发出的上述权证,须由原发证机关自行决定,或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只受理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有权对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行为合法性作出认定,但无权撤消或变更行政机关与之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在仲裁活动中查实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三)
确实有误,一是可以发出仲裁建议书加以纠正;二是作出如上裁决。但仲裁建议虽不违法,却没有法律效力。故原则上还是采用裁决变更或者撤消原发证所依据的合同的方式。当事人可凭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方办理申请现发证机关更正手续 (原发证机关有可能已经撤并)。
相关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条、11条、16条、21条,以及《辽宁省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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