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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8 2:55:1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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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理解:

1.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对该不良舆论程度的认定应该把握为具有较大范围的知晓性,如果是来自民间局部地区的反映,没有较大范围的传播,一般不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畴,如在国际间发生的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有些情况都是正常现象。

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其程度也应参照在国内外产生不良舆论,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的程度,如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国内外经济贸易秩序,并有来自如引起国内外有关政府、党派、社会团体等组织中的不良舆论,并有新闻媒体报道,通过新闻途径广泛传播等。

2.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起国内外社会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如有新闻媒体报道,通过新闻途径广泛传播,即应属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范畴。

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影响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或国际关系,引起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或国家主要领导人发表讲话或声明,影响了国际双边或多边政治。

二、正确理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正确理解:

1.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个公愤的范围应把握在适宜的程度,应控制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范围,最基本的范围可具体到一个村、一个社区,在这里要充分体现出玩忽职守罪引起公愤的社会性,从而充分体现出玩忽职守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公愤,造成局部地区社会不稳定,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应把握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范围,亦即把握在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社会范围,把握好这样的尺度,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多人多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确定立案标准时,首先要弄清该上访事由的性质,是合理合法的上访还是违法无理上访,这里所谓的上访指的应是合理合法上访,无理上访不应包括在此范围内。多人多次上访应理解为三人或三次以上合理合法上访,其中包括三人或三次合理合法上访。关于多人多次越级上访,首先应落实首办制和领导问责制原则,如果首次接防部门没有将上访问题妥善解决,造成多人多次越级上访,该情形应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如果群众没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到当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上访,而多人多次直接越级上访,则不属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范畴。

3.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引发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该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应把握程度,如引发其他治安案件三件以上或刑事案件一件以上。

综上所述,明确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应全面理解玩忽职守罪的内涵,正确理解非物质性损失的含义,正确理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情形,使玩忽职守案非物质性损失的立案标准更加明确。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

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般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是根据“损失”是否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这—标准加以判断,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分为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人的健康损害或者财产上的毁损。物质性损失是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进行计算的。非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表现为非物质形态的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的政策、制度等不能有效地维护、切实地贯彻执行的—种状态。非物质性损失是不能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加以计算的,但可以通过考察民间的呼声、舆论的影响等途径确定其损失的程度。

物质性损失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1)人身伤亡。即人的死亡或者伤害。其中的伤害包括重伤、轻伤,而不包括轻微伤。(2)健康损害。即公民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这里所讲的健康损害,是指重伤、轻伤这些物理性伤害之外的对人体功能所造成的损害,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个地方的环境严重污染,使当地的大量居民患上肺结核、心脏病或者导致人体畸形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当地居民的伤害,但是使当地居民的健康遭受了损害。(3)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这里所讲的财产损失,是指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非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意味着只要具备了“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两种情形中的—种,就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这里所讲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1)犯罪行为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在国内外的形象;(2)犯罪行为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威望和地位;(3)犯罪行为在国内较大的范围内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威信丧失或者信任度明显下降,造成—方的社会不稳定。这里所讲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发生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二是根据损失是由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是指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即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的联系。例如,执勤民警发现他人盗窃公共财物,为制止盗窃行为人逃跑,违反国家关于枪支使用的规定,向对方开枪,结果造成对方死亡。在本案中,执行民警滥用职权开枪射击的行为与盗窃行为人死亡之间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谓间接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自身内在不具有造成损失的原因力,而是需要—定的中介因素才能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介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中介因素主要有:其—,介入被害人的行为,即被害人自

身的行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定的作用。其二,介入第三者的行为,即第三者的行为促进了损失的发生。其三,介入自然力。如某镇的镇长滥用职权决定放火开垦—片荒地种粮食,在点燃荒草后风向突变,结果导致与荒地相邻的—片森林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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