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
第二章 分包单位资质管理
第四条 总包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质资的降水设计施工分包单位,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分包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降水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凿井甲级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六条 降水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天津地铁工程两个及以上项目的施工经验。
第三章 降水方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前,总包单位必须委托分包单位在设计单位降水设计基础上,编制可实施性的降水方案,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的要求,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降水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降水方法选择、降水井数量及布置、井结构形式、排水管网布置、降水井施工工艺、封井方法、基坑降水计算分析、降水对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降水方案应明确降压井的启动条件和降压的具体步骤。 第十条 总包单位应依据建科委审查通过的降水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降水试验方案,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要求,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 降水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降水试验的目的、降水试验的方法、降水试验期间监测的内容和方法、降水试验的时间
安排、设备人员安排、降水试验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分析判断标准。
第四章 降水井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疏干井、降压井必须分开设置,不得采用混合井。 第十三条 疏干井及潜水水位观测井应采用水泥砾石滤水管或钢管,坑外潜水水位观测井深度不得进入承压水层;降压井及承压水水位观测井必须采用钢管,深度应根据附近勘察孔地质资料确定,到达需要降压或观测的承压水层,并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降水分包队伍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填好《降水井/观测井施工记录表》(见JL/ZY-AQ-25-01-N),确保降水井和水位观测井的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成井应选用全断面回转钻机。
第十六条 降水井和水位观测井成孔后,回填砾石或粘土球时,总包单位质检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
第十七条 井内滤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滤料顶、底面标高与设计值误差不大于100mm; (二)滤料厚薄均匀,与设计值误差不大于10%;
(三)在达到设计顶面标高时,滤料实际方量应不少于理论方量的100%。
第十八条 当采用粘土球回填进行层间止水时,粘土球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用的粘土塑性指数不小于20; 2)晒干后的粘土球直径应不大于50mm。
第十九条 在活塞洗井或空压机洗井之前,承压水位观测井和降压井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进行层间止水效果检验。
第二十条 层间止水效果检验满足下列三项要求,则可以认为止水有效:
1)井管内水头标高基本符合该层承压水区域性测压管水头标高; 2)井管内外水头差变幅不大于100mm/30min; 3)井管内水头变幅不大于100mm/30min。
第二十一条 水泥砾石滤水管井宜采用水泵或空压机等方法洗井,不宜采用活塞方法洗井;钢管井宜采用水泵、空压机及活塞等方法洗井。水泵法洗井持续时间,疏干井不应小于48h,降压井及承压水观测井不应少于24h。活塞洗井持续时间,疏干降水井不宜少于8h,降压井及承压水观测井不宜少于4h。
第二十二条 洗井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水量宜接近设计要求,且相隔30min连续两次实测出水流量,相差应不大于10%;
(二)井口出水的泥砂含量应小于0.1‰(体积比); (三)观测井应洗至水位变化反应灵敏; (四)沉淀管内沉渣厚度小于100mm。
第二十三条 成井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水文地质条件与降水设计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勘察与设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修改降水井结构设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降水井或水位观测井施工完成后,总包单位可分批次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成井验收由监理、降水设计、总包及降水分包单位共同参与完成,验收后,各方在《降水井/观测井成井验收表》(见JL/ZY-AQ-25-02-N)签字。
第五章 降水试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降水试验前必须完成所有降水井、水位观测井和第一道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和相关验收,监测单位应做好监测准备工作,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人员施工交底和值班安排,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各单位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降水试验抽水时,不宜群井抽降,应采取单井抽水,并应分层逐步将井内水位降至设计要求的最深水位处,严禁一次将水位降到设计要求水位,每层降水深度控制在3m左右。降水试验期间必须加强地连墙、坑内和坑外水位以及周边环境监测。
第二十七条 每层抽水后,应保持水位稳定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24h),同时观测地连墙墙顶沉降、墙顶水平位移、墙体水平位移、坑内外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如坑外水位观测井无变化和周边环境监测稳定,方可进行下一层抽水;如发现坑外水位观测井和周边环境监测出现较大变化,应立即停止抽水,分析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后再进行下层抽水。
第二十八条 选择试抽水井时,降水分包单位应根据基坑的结构形式、降水井布置、地连墙施工质量等情况综合考虑,坑内水位观测井可利用坑内降水井,选择抽水井周边不同距离的降水井,坑外水位观测井应选在地连墙易出现渗漏的部位(施工冷缝、B级和C级地连墙、异形地连墙等、建构筑物附近)。
第二十九条 试抽水时,必须对井内动水位及井口出水量进行观测,每层降水开始后,每隔30min测一次,保持水位期间每隔6h测一次,并做好《降水运行记录表》(见JL/ZY-AQ-25-03-N)。
第三十条 试抽水过程中,降水分包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绘制水位降深及出水量历时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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