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降水试验完成后,降水分包单位应整理降水试验成果,形成降水试验报告,及时提供给总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二条 降水试验报告是基坑开挖条件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降水井运行
第三十三条 所有降水井出水口必须安装水表,以便准确记录出水量。
第三十四条 每一口降水井应单独配备水泵及电源控制开关。 第三十五条 降水井运行应按降水方案及施工进度启动疏干井及降压井,同时进行周边环境和水位变化监测。
第三十六条 降水单位应严格按照降水方案实施降水,无论疏干井还是降压井降水时都必须严格遵循按“需降水,分层降水”原则,严禁一次降到底。
第三十七条 降水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降水值班人,随时观测坑内水位变化和降水井运行情况,确保坑内水位保持在开挖面一下1m。
第三十八条 总包单位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加强降水井保护管理,设专人负责降水井保护,确保降水井成活率。
第三十九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降水分包单位必须每日监控降水井保护情况,并做好《基坑降水设施巡视检查日报表》(见JL/ZY-AQ-25-04-N)。发现降水井破坏现象应第一时间向总包单位报告,总包单位协调解决并承担二次补井的费用。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相关单位,地铁集团将按照《地
铁集团安全质量奖罚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季度安全质量考核评价扣分项。
(一)总包单位和降水分包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降水试验的。 (二)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督和验收的。 (三)基坑开挖过程中降水井成活率低于80%的。
(四)基坑开挖过程中不严格按照降水方案分层、按需降水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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