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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法律实然与应然研究
作者:杨美蓉 陈守权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
摘要涉诉信访同样呈高发态势,已成为困扰政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的转型期,相关法律的出台滞后于经济发展,移植法律的非本土化使法律体系“洋味十足”,缺乏民众基础和认同感,导致涉诉信访频发。信访法律体系有待建立,目前的信访法律体系中,法律位阶最高的《信访条例》规定操作性不强、规定不完善,使得实际工作中对涉诉信访处理人治色彩浓厚。本文指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重要而紧迫。
关键词涉诉信访 法律移植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152-03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其内容既包括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予以受理,也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既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涉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司法礼仪等问题。近年来,作为信访重要组成部分的涉诉信访同样呈高发态势,同时呈现出上访人数多、规模大、秩序乱、持续时间长、遣返难、组织化倾向明显、异常上访问题突出等特点,部分上访行为激烈,成为困扰政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社会关注的热点。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立法层面而言,相关法律的滞后和缺失是导致涉诉信访产生消极作用主要原因,所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涉诉信访法律实然
(一)特殊时期的立法滞后引发涉诉信访高潮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分化、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和公民个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社会对司法的倚重,这本来是法治社会的应然现象,但是当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时,法院的案件数猛增。人民法院是裁判争议的司法机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诉讼外的问题,不能解决当事人的全部诉求,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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