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买卖合同审查
【篇一:电梯买卖合同最终版】
合 同 书编号: 施工合同编号:
项目电(扶)梯设备买卖 合 同 书
二0一一年十一月
东湖二号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址: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1、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注:本合同设备总价包括电(扶)梯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资料、运输、 装卸、保管及应交纳的17%增值税等费用。 2、付款方式
2.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4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5%作为定金,计 人民币31.695万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玖佰伍拾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帐户。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甲方支付货款定金的同时乙方出具收据。
2.2、甲方应在发货前60天付至本合同总价的90%,以承兑汇票形式直接付给日立电 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日立电梯公司),苏
州富士精工的裙楼货梯支付给本合同乙方账户。若分批次发货,甲方则付至该批次货款总价的90%。首次支付的所有定金在本次支付中作货款抵扣。在甲方支付总货款的90%时,乙方向甲方分别出具日立电梯公司及乙方提供的对应货款的有效发票。
2.3、甲方在收到电(扶)梯设备(含电(扶)梯设备运行、操作所需要的全部部件、 专用工具、全部技术资料、验收合格证和质检站验收合格意见表等)并验收合格后14天内将本次合同设备总价剩余的10%直接付给本合同乙方(书面)指定的帐户,乙方向甲方出具日立电梯公司和乙方公司提供的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同时乙方提供按设备总价5%的银行保函作为设备质保金,银行保函有效时间应到质保期完截止。若电(扶)梯设备分批次验收,甲方则分批次付清余款。
3、技术条款的确认
3.1、甲方应对本合同附件中的土建布臵图、规格参数表在内的所有技术条款 进行书面确认。
3.2、乙方负责电(扶)梯井道施工的技术跟踪,并及时和甲方沟通,安装时
若出现与图纸不符的地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过沟通,甲乙双方认为确需整改而甲方未整改的,乙方不承担费用。 4、交货
4.1、交货期
注:乙方负责跟踪甲方工程进度,提供建议发货日期。 4.1.1、交货时间顺延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顺延交货时间: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确定技术资料。 4.1.2、付款时间顺延
甲方在下列情况下,顺延付款时间: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交货义务。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2.3条款约定的内容及义务。 4.2、交货方式及地点
乙方须按期交货,送达地点:东湖二号项目工地。 5、收货查验
5.1、货到工地后,甲方提供必要场地,乙方自行保管。
5.2、货到工地后,甲乙双方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 点。 6、产品质量保证
6.2、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扶)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原厂家生产的未经 使用的原装产品。
6.3、乙方负责安装的本合同产品的免费保修期为从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颁发合格证 和质检站颁发的验收合格意见表之日后32个个月为止。若产品分批验收,质量保修期按分批计算。在免费保修期间,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电(扶)梯零部件和人工维修服务。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6.4、乙方负责安装的,电(扶)梯(设备)供货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即安装 运转30天内出现质量故障不能正常运转,乙方应对主机(设备)无条件更换,否则,均视乙方违约并无条件在7日内退回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合同全部款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7、产品包装
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 8、合同变更和违约
8.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双方约定交货日前三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
8.2、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如甲方逾期付款或乙方逾期交货的,则按以下条款执行。
8.2.1、甲方逾期付款2个月以内,按电(扶)梯设备金额逾期部分的万分之 四 /天, 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达2个月以上,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所收甲方合同定金和设备款额不退,视作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
8.2.2、乙方逾期交货2个月以内,按电(扶)梯设备金额逾期部分的万分之 四 /天,
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达2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所收甲方合同定金和设备款额在7日予以全额退回,同时按所收定金的双倍和设备款额的100%,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损失。因乙方逾期交货,赔偿损失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8.3、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其它(不含本合同已约定的违约 条款)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8.4、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8.5、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
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及一方供应商所遭遇的类似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己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6、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 另一方(乙方或甲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提供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有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8.7、本合同文本不得涂改,若需修改,则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修改意见, 并在合同“附件”中注明,且由双方共同签署此附件。 9、其他
9.1、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价款。在合同履约期间,在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定金后, 除甲方要求变更电(扶)梯设备,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可调整合同价款外,乙方不得因任何其它因素改变合同价款。 9.2、在合同履约期间,所有本工程的招标承诺均有效并不得调整其承诺。
9.3、甲方应以转帐方式,按乙方指定帐户及帐号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9.4、本合同经双方于首页盖章处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9.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所作的修改应由双方在本合同“附 件”中注明并在盖章确认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6、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如由于任何原 因,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国,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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