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 人 会 员 名 册
姓 名 性别 单 位 住 址 电 话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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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团 体
章 程 示 范 文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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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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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消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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