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登记制度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与环评不符的要修编环评。
五、源头分类制度
1、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分区存放,加贴标签,不同贮存区设置标志牌。
六、转移联单制度
委外利用处置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和转移联单。转移审批应符合规定,不能越级审批;危废转移时转移联单是否及时填报,转移联单是否保存齐全。必要时与接收单位存档转移联单进行比对,防止虚报、瞒报。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全部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要仔细核实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是否有资质,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必要时上网查询。委托处置协议应在有效期内。
此为否决项,不合格则综合评估不达标。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产生、收集、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应急预案应每年进行演练,应制订演练方案,演练应有记录。
九、贮存设施管理
1、危险废物禁止露天堆放,贮存场所应符合“三防”规范,醒目处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牌,不同危险废物分类、分区存放,设置相应标识。包装桶(袋)应贴有注明危险废物名称种类、危险特性、产生单位的标签。
2、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有详细的进出记录台账。
3、危险废物贮存超过1年应报环保部门批准。
十、利用、处置设施管理
1、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有环评手续,并且通
过审批。
2、应有内部管理原始台账,含每天产生记录、贮存记录、利用处置记录(含设施运行记录),每个记录应有相应工段具体责任人的签字。必要时核对发票。管道输送的应有流量计。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
3、污水处理设施应正常运行,水处理污泥应有专门贮存场所,有详细的产生、贮存、处置情况记录台账。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 十一、业务培训
应制订培训方案,实行自上而下全面培训,针对每个岗位编制书面培训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检查经营记录、转移联单是否齐全,通过核对经营记录台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检查是否有超品种、超量经营等违规行为。检查是否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志牌,分类分区存放,包装容器标签是否齐全。
检查处置、利用设施运行原始记录,防止偷倒、偷排。 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要求提供原始运行记录,药剂购买发票、使用记录,检查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监测报告应齐全,)。
检查应急演练方案和演练记录。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
录。
需要重视的是,督查中心检查时往往从处置单位查起,由联单反查生产单位。
规范化整治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作,今后一段时间内,全省危废各项管理工作都将以规范化整治为核心,因此这将是一场艰苦的持久战,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为我省危废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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