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6]166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1 【实施日期】2006.06.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
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66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自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以培训为重点的前期工作已基本结束,目前各地陆续进入分类操作阶段。为确保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实现摸清风险底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初步形成健康的信贷文化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完善考核机制,做实资产和利润。一是各银监局要及时了解并解决影响贷款五级分 1 / 2
类的认识问题和制度性问题,对以账面利润为指标对基层农村信用社进行综合考核的省
联社,要督促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取消按账面利润考核盈利水平的做法,实行按经营利润(即账面利润+当年提取拨备+当年消化包袱)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因担心五级分类后不良贷款增加造成拨备增提,账面利润减少,进而降低评级结果的问题。二是为了客观真实地揭示贷款风险,各级监管部门2006年末可不按五级分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双降”考核,从2007年起,统一以2006年末五级分类结果为基数,对贷款质量进行考核。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分类质量。一是要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要求、操作程序、管理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实施分类。2005年及以前已经试点的机构,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调整分类结果。任何机构不得用四级分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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