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库[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03-04 【生效日期】2004-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4]16号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监督,保证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国家计划内干线公路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及其他交通项目的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中,国家干线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航电枢纽、重点港口、重点码头项目为重点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由财政部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账户。重点项目的用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一般项目的用款单位是指主管一般项目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省级公路局等),以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四条第四条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不变,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拨付的原则。
第二章 用款计划
第六条第六条 用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财政直接拨付交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
第七条第七条 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按月编制,暂由交通部代编。
第八条第八条 交通部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项目实施进度和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可用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的余额(以下简称国库余额),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一)确定的格式,编制用款计划。
第九条第九条 交通部于每月1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月用款计划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交通部申报数与国库余额核对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按交通部的申报数批复用款计划。
第十条第十条 年度中发生追加、追减等调整预算情况时,交通部依据财政部的预算调整文件,及时调整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交通部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交通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用款单位应当依据财政预算、工程进度(包括上期合格工程计量、已支付的非计量费用及本期预付款项,下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申请拨付资金;并于每月5日前或每季5日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的资金拨付申请直接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一般项目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在报送《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经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第一次请款时),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预付款项汇总资料,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一般项目在报送《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报送以下资料: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第一次请款时),工程进度资料,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和建设单位报送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工程进度、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结合本省建设项目等情况提出
同意申请金额,填写《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三)附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材料,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财政专员办在收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工程进度、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完成签署审核意见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财政专员办在审核时,区分以下情况签署意见:
(一)符合审核程序规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已审核同意全额申报的,财政专员办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
(二)符合审核程序规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已审核同意部分申报的,财政专员办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
(三)符合审核程序规定,财政专员办审核后,按规定部分同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金额的,签署“同意部分上报”意见并核定同意上报金额。
(四)不符合审核程序规定的,财政专员办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
(五)重点项目配套资金滞后交通专项资金4个月未到位的,财政专员办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
(六)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单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停止拨付中央财政资金行为的,财政专员办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
财政专员办在审核签署“不同意上报”、“同意部分上报”意见时,应注明原因;财政专员办如不注明原因,交通部可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的金额向财政部申请拨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财政专员办对同一审核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报交通部,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的《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送达交通部;交通部审核汇总后,根据财政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资金需求量,提出汇总的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数额,于每月22日前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四)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交通部报送的汇总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资金。财政部审核的依据包括:财政预算、用款计划、财政专员办审核同意的金额等。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拨付指令的当日(特殊情况可迟至第2个工作日10∶00前),向用款单位的银行账户拨付交通专项资金,并向交通部和用款单位签发《财政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项目、分地区编制《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旬(月)报表》(附件六)。旬报表、月报表分别于每旬后第1个工作日内、每月后第2个工作日内编制,报财政部和交通部并抄送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财政专员办,同时将月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正式批复前,为保证重点项目用款需要,项目法人单位可申请预拨资金,每月申请预拨的金额不超过当年拟安排项目预算的10%。财政专员办审核内容不包括项目预算,由交通部按规定确定预拨金额并保证不超出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新建重点项目按规定应支付的开工预付款,其中按比例计算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可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合同提出拨付申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重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中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及时拨付,可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开工文件,在年度财政预算或拟安排项目预算总额1/7的额度内提出一次“结算预付款”拨付申请。重点项目的“结算预付款”,应当在预算年度内项目法人单位正常的交通专项资金请款时分次抵扣为零。具体抵扣办法由财政专员办根据实际情况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超进度施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累计工程量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超进度施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根据累计工程量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可按规定在项目年度预算(拟安排预算)额度内调剂平衡本省或全国项目的交通专项资金申请,但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交通专项资金支出中交通部按规定下达的公路自然灾害毁损补助资金、科研实验费、前期工作费等,需要拨付时,暂由交通部根据财政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到交通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财政部负责批复交通部年度交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交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审核交通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于每月10日前按交通部的要求以纸质形式向其提供上月车辆购置税入库数;负责选择代理银行;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交通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专员办按照规定对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交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按规定汇总编报交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财政部批复的财政预算;暂代编分月用款计划;审核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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