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民政局机关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政机关工作,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及事业单位借用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两个率先”和富民强市的总目标,切实履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有的“稳定器”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民政局机关履行下列主要工作职责:
(一)草拟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对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二)草拟全市社团管理规定;负责全市性社团登记管理;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草拟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定;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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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定全市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负责各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拟定全市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指导、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承办标准地名发布的具体工作,提供地名信息;规范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行地名标牌国家标准;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负责各镇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查处。
(八)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害情况,研究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市级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检查监督救灾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
(九)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的供养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法律援助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慈善活动和慈善基金筹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外的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
(十)贯彻执行好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加强横向协调和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履行好民政管理职能,负责福利企业年检、申办和变更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审核报批市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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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贯彻实施。
(十四)监督检查国内婚姻管理方针、政策及规章的执行情况;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五)推行殡葬改革,负责殡仪服务机构、殡葬服务业务、尸体外运、遗体强制性处理和扩大特需墓地审批;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和救助工作。 (十七)负责受理有关民政业务的来信来访;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十八)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指导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接收和下拨民政专项经费,指导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五条 机关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涉及到民政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提请局务(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书记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条 局务(局长办公)会议或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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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讨论决定民政业务资金的拨付、专项经费的审批事项,审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内审报告等情况。
(四)审定有关重大活动、业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讨论决定本系统重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房屋土地租赁等重要事项。
(六)其它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根据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审定召开党代会、其他重要会议事项,检查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制定机关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的建议方案,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干部任免与奖惩、向市委推荐干部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民政党建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精神文明、思想作风、民主法制、综合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
(五)制定本系统党员发展计划,决定党组织发展和组织处理,加强党员干部、专业人才、技术工人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六)听取党委成员分工负责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并就主要问题作出讨论决定。
(七)讨论决定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基层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重要工作报告、主要领导同志的讲话文稿、报送市委的请示文电等,审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与奖惩情况,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九)研究决定对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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