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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6 12:46:3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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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了确保本工程项目能够全面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方面的合同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施工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经与建设单位协商,通过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本规定仅作为一种管理的措施和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促使现场管理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使工程项目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本工程项目实现圆满的竣工验收。

为确保罚款的效力和作用,要求罚款以现金形式当日交付,拒不交付拖延的,加倍罚款或给予整顿处理,并在工程款支付时加倍扣除。

当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在一般情况下先以口头形式提出警告,然后下达书面通知;拒绝整改的,将实行罚款。

当施工条件无法满足要求而可能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施工方应报告监理工程师说明情况,经协商后,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施工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本规定中的处罚建立在重证据的基础上。本规定中的处罚程度为一般程度,可加倍处罚。本规定中的处罚,不代替必须的整改和其他的相关责任、不排除未列入本规定却又应该进行的处罚、不排斥相关部门进行的处罚、不豁免监理人员的监理责任和其他管理者的管理责任。本规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修订并签约后执行。

云南郧商集团四S店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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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处罚规定

一、 质量方面

1、现场组织机构未设立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罚款1000元/次。

2、出现质量问题后,未经项目监理部许可而擅自处理的。罚款1000元/次。出现的质量事故,故意隐瞒的,罚款2000元/次。

3、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而擅自隐蔽的,罚款1000元。 4、 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电气开关、插座、配电箱、门窗、装饰材料等产品无产品质量证明书、无合格证、无检验检测报告和未按规定进行复检的,除禁止使用外,罚款2000元/次。

5、 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电气开关、插座、配电箱门窗、装饰材料等产品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除禁止使用外,罚款4000元/次。

6、钢筋、水泥、砼、砂浆试块等未经监理见证取样、留样、送检的,罚款500元/次

7、基坑开挖顺序不合理的,罚款500元/次。

8、基坑不设置排水措施造成基坑长期泡水且未清除软弱层就进行下道工序的 ,罚款1000元/次。

9、室内回填土不夯实、不做密实度实验的。罚款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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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砼、砂浆试块不按要求留置或留置数量不足、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送检的,罚款500/次.

11、留置的同条件砼试块不放置现场与构件一同养护的,罚款500元/次。

12、施工不自检不报验的,罚款500元/次。

13、进场使用的材料与已确认的材料不符、偷梁换柱的,罚款1000元/次。

14、现场测量、计量器械未经校验就使用的,罚款 200 元/次。 15、现场搅拌机计量设施不明确,任意控制水灰比的。罚款200 元/次。

16、现浇砼结构强度达不到拆模时间而擅自拆模的。罚款100元/米或平方米。

17、现浇砼结构建筑轴线、垂直度、层高等偏移超过规定误差的,罚款500元/处。

18、基础开挖后未经设计、业主、监理、质检等部门进行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19、砖砌体碎砖集中使用的,罚款200 元/次 。 20、砖砌体不按要求放置拉结筋的,罚款200元/处。 21、箍筋加密区不加密的,罚款 500 元/处。

22、钢筋加工及安装未按设计进行的,罚款200元/次。 23、现浇砼蜂窝、麻面超过允许范围的,罚款 100 元/处。 24、楼地面、墙面、门窗护角等部位出现空鼓超过允许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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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200 元/处。

25、钢筋保护层达明显不到设计要求的,罚款 100 元/处。 26、 地下室、厨卫间、屋面等防水部位不按防水要求施工或不做灌水试验的。罚款100/平方米。

27、给水、消防管道不按要求进行压力试验或相关检验的,罚款 500元/次。

28、卫生间等部位未按规范要求做等电位连接的,罚款100元/平方米。

二、 进度方面

1、不编报总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的,罚款1000元/次。 2、进度计划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罚款1000元/次。.

三、 协作配合方面

1、无理由不服从监理、业主的协调管理、不配合的,罚款1000元/次。

2、参加会议的人员无故迟到的,罚款100元/次。

3、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工地会议的。罚款 200 元/次。

4、与建设方指定的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造成工期延误,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的罚款500元/次。

5、破坏公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罚款 5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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