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工程款支付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9 保修
承包商对所承包的项目工程均保修一年,以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金。双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间,承包商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后2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业主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业主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承包商另行交付。其返修部分的单位工程保修期,按返修验收签字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因承包商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业主承担。业主不支付保修金利息。
2.10 试运转
试运转由业主组织,涉及试运转的承包商按实际工程负责。
2.11 竣工资料
2.11.1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将下列资料一式四套装订成册,移交业主。 2.11.1.1施工总结;
2.11.1.2主要验收实物工程量表; 2.11.1.3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 2.11.1.4施工变更联络单; 2.11.1.5材料代换联络单; 2.11.1.6线路管沟测量放线记录; 2.11.1.7管沟开挖质量检查记录; 2.11.1.8管道组对、焊接施工记录; 2.11.1.9管道连头施工记录; 2.11.1.10管道隐蔽工程记录; 2.11.1.11穿跨越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2.11.1.12线路构筑物施工验收记录; 2.11.1.13特殊地段及地震断裂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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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14清管记录; 2.11.1.15试压记录;
2.11.1.16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 2.11.1.17管道施工技术资料汇总表; 2.11.1.18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2.11.1.19中间验收报告; 2.11.1.20竣工图;
2.11.1.21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阴极保护等工程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交。
2.12 竣工验收及移交
2.12.1承包商在确认所承包的全部工程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并备齐工程移交资料后,应填写《申请交工验收报告》,将申请报告提交业主。
2.12.2工程移交资料必须齐全,如移交资料的某些部分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应在规定的限期内补齐合格资料,再进行验收。
2.12.3业主在收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的十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后,要做出质量评价,并由政府监督部门最后认可。
2.12.4 如果业主十天内不组织验收,则赔偿承包商待验收人员的损失,赔偿时间从验收申请报告交业主后的第十一天起至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前一天止。
2.12.5合格率未达到100%,单位工程优良率达不到85%以上,业主即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在此情况下,由承包商按每个单元每天1万元赔偿业主损失,赔偿时间从验收人员到达现场开始验收起,至重新开始再次验收的前一天止。
2.12.6如果第一次验收不具备条件,承包商要求第二次派人员验收,须提前十天通知业主,业主必须在十天内组织验收,否则按2.12.4条款的原则处理。
2.12.7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在3天内向承包商提交缺陷表,并商定复查时间,承包商应在限期内将缺陷处理完毕,业主应按时组织复查。
2.12.8经验收复查合格,完成全部返工内容资料补交,消除了运行中发现的缺陷后,即可办理草签竣工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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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安全施工
2.13.1承包商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商职工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它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由承包商自负。
2.13.2因承包商原因造成业主人员人身伤亡的,承包商应负责救护,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2.13.3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第三方伤亡的,承包商应与第三方工作单位或亲属协商赔偿金额,并支付赔偿金。
2.14 违约和索赔
2.14.1违约 2.14.1.1 业主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业主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业主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业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业主赔偿承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业主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14.1.2承包商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业主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商赔偿业主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承包商违反施工验收规范规定、技术交底要求以及业主要求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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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费用。
2.14.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4.2索赔
2.14.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4.2.2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天内,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业主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3天内,向业主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14.2.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业主可按2.14.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2.15 不可抗力的因素
2.15.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属于业主的由业主自行承担。属于承包商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恢复完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的因素认决标准:
2.15.1.1 风:8级以上大风; 2.15.1.2 雨:日降雨量 mm以上;
2.15.1.3 雪:连续降雪、地面积雪厚度超过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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