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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物权属性说明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3:47:1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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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物权属性说明

一 提单的不同作用,使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也不同

我国《海商法》第 41 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 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可见,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货物的行为,而非运送的货物本身。其内容只涉 及货物实际占有转移,交接问题,并不涉及货物的物权取得或转移问题。同 时,我国《海商法》第 71 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 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也就是 说,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基于该合同而签发的,并因此成为该 合同的证明。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之一。而当提单转 移或转让给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后,则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以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即提单是他们之间债权债务 关系的唯一证明。

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在装货港,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付 的货物的证明;在卸货港,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唯一凭证,且承运人必须 按提单记载交付货物。提单持有者也有权请求承运人依提单记载交付货物, 当然该请求权的行使应以正本提单的提示为前提。此时,提单的合法持有者 所请求的应是转移该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而非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对于承 运人,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凭正本提单请求提货的人后,只要承运人并不知 道该提单持有人无权提货,即视为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而不必考虑提货 人是否对该批货物享有所有权。因此,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向承运人为给付请 求时,其行使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 简而言之,在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中,提单是以债权证券的性质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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